网络平台责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发布时间:2023-03-11 19:51
网络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义务,以豁免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连带责任为基础和前提。现有规则从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网络平台作为主要参与主体相互博弈,最终影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和智力成果的传播。以合作为核心特征的合作模式,依托权利人与平台的合作,兼顾双方的共同利益并且合理分配成本负,是重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有效路径。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规则的制度性检视
二、规则对主体的影响
(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求——以音乐产业为例
(二) 网络平台的利好——以互联网技术产业为例
(三) 合理使用的争议
(四) 规则滥用的负面性
三、规则重构的路径分析:规范性立法与合作模式
(一) 模式收益
(二) 成本负担
(三) 规则重构的启示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60135
【文章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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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规则的制度性检视
二、规则对主体的影响
(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求——以音乐产业为例
(二) 网络平台的利好——以互联网技术产业为例
(三) 合理使用的争议
(四) 规则滥用的负面性
三、规则重构的路径分析:规范性立法与合作模式
(一) 模式收益
(二) 成本负担
(三) 规则重构的启示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6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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