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准则中其他综合收益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11-19 17:26
本文关键词:对新准则中其他综合收益的探讨
【摘要】:在2014年新准则出台以前,其他综合收益的职能一直由其他资本公积在替代行使,很多会计工作者在编制利润表时不能很好地区分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资本公积,以至于实务工作中常常出现错报。新准则顺应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趋势,修订了CAS30及其应用指南,从此其他综合收益正式登上会计准则的大舞台。分析其他综合收益与其他资本公积的区别以及新CAS30中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化,并且对新CAS30中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内容提出完善的建议。
【作者单位】: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分类号】:F275.2
【正文快照】: 在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要求在所有者变动表中报告“直接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与损失”,这是其他综合收益的雏形。财政部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提出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5],要求在利润表的每股收益项目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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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安洪;;浅议综合收益[J];商场现代化;2008年26期
2 赵艳丽;杨光;;综合收益及其在我国的应用前景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0年05期
3 欧阳爱平;刘仑;;我国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分析——基于沪市A股的数据检验[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6期
4 张倩;王彦e,
本文编号:120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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