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法人制度的导入与投资者保护——以日本法为借鉴
本文选题:金融创新 + 公司型基金 ; 参考:《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11期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目前,公司型基金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尚未得到认可。但从整个国际趋势来看,公司型基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主要基金组织形式,其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有了迅速而健全的发展。其中日本在1998年导入被称为"证券投资法人"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制度,2000年又将其修改为"投资法人"制度,弥补了单一基金形式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基金品种的创新,更全面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法人制度与其原有的契约型投资基金制度共同推动着日本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本文在考察分析日本投资法人制度的基础上,探讨该制度对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借鉴意义以及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Abstract]: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can be divided into corporate funds and contractual fund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organizational forms. At present, the company fund in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has not been recognized. But from the whole international trend, corporate fund is an indispensable form of fund organization, which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healthily in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In 1998, Japan introduced the corporate investment fund system, which is called "securities investment legal person". In 2000, it was revised to "investment legal person" system, which made up for the deficiency of single fund form and greatly promoted the innovation of fund variety. Mor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The investment legal person system and its original contractual investment fund system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Japanese investment fund industry.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Japan's investment legal person syst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of this system to the revision of China's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Law and its positive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青年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6109530)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分类号】:D931.3;D912.28;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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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5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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