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法律制度考量
发布时间:2020-04-24 13:33
【摘要】: 为解决农业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我国从2006年底开始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增量改革,村镇银行是此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的主导力量。截止目前,全国已建立了100多家村镇银行并且数量仍在不断增长。村镇银行的出现为改革积弊已久的农村金融问题带来了新的希望。村镇银行肩负支农使命,在性质上属于农村社区性小型商业银行,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而潜在的需求巨大是催生其产生的实质要素。由于村镇银行是金融业的新生事物,其在试点过程中受到各种问题的制约,而法律制度的缺陷尤为突出。当前,村镇银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主要由《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组成,目前的法律体系虽然能够基本支撑村镇银行的正常运转,但在银行赖以生存的风险控制及监管法律制度上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风险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及监管体系的不成熟,这必将束缚村镇银行的发展空间并对其未来的可持续运营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为此,需要对目前体系繁杂、应急色彩浓重的各类规则进行集约化整理,适时通过立法或发布行政法规的形式提高其法律位阶,在法律制度框架优化整合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村镇银行运行的各项法律制度。在风险控制方面,要加大政府的政策支持供给力度以使其平稳度过初创期,建立社会征信体系以解决村镇银行面向农村服务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要建立业务主体多元化及探索银保合作的农业保险制度和实行有限偿付为原则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担保环节上,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改革,成立试点基层土地抵押组织,完善信用担保和质押担保,将“小组+中心”的农村互助担保模式由当前只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情况下通过出台相关规定推广到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举措将有助于分散、补偿村镇银行的运营风险,为其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在监管制度方面,相关部门需对村镇银行遵循灵活性、成本、收益相匹配和监管多元化的监管原则,加强监管权的制约与监督,监管部门间需合理分配监管权力,加大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在当前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强化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在具体的监管法律制度设计上,要进一步放宽村镇银行的准入限制,改革村镇银行市场退出方式,强化事前风险控制和运营中的风险监管,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和程序化建设。同时,要通过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来建立村镇银行监管的多元治理机制。在尚处发展初期阶段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风险与机遇并存,村镇银行需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切实保障,这是村镇银行在我国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中发挥出主力军作用的前提。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81;F832.35
本文编号:2639016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81;F832.35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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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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