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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退出法律监管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3 00:34
【摘要】: 商业银行退出从最普遍最广泛的意义上是指商业银行丧失经营货币金融业务的资格,根据退出所遵循的原则以及行政权在退出中的地位与表现,可分为行政退出与市场退出,通常又可以根据退出的意愿特征将商业银行的退出分为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商业银行退出的必要性在于这是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必然要面对的风险。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的经营必然要受到市场竞争规律的约束,这样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就需要一种应对优胜劣汰的机制,商业银行退出则为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后提供了通道。但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它既不同于其他的金融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商业银行退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以及其所具有的公共性,使得各国特别是政府银行监管机关对商业银行退出都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但当这种审慎监管的方式发展到一定程度且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就可能演化为对于商业银行退出的行政干预,从而阻碍市场竞争规律在商业银行竞争中的作用,造成市场在配置商业银行资源上的低效,甚至可能积聚更大的风险,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甚至经济体系的危机。 我国的商业银行退出基本是行政主导型,主要依靠行政权处理商业银行退出及其相关问题,这使得我国在商业银行退出上的行政干预普遍,行政权的行使缺乏规范性。而我国关于商业银行退出的监管法律规定极不完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同时现有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适用的规定大都来源于行政授权性规范性文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以及与法律之间又常常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使得法律对于商业银行退出的规制极为有限。因此,我们应增强商业银行退出监管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逐步建立一个适应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系统性的监管法律体系,同时应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配套保障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81;F832.2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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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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