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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31 11:47
【摘要】: 风险投资业自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美国兴起后,很快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正处在初创阶段。二十多年来,风险投资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涌现了一大批风险投资公司。截至2005年底,我国有319家风险投资公司,管理着631. 6亿元的资金,投资于2000多个项目。据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为高成长性,高风险的中小型企业,尤其以高科技企业居多。 风险投资追求的是超常规股权投资收益,正是这种主动承担风险的投资动机,在客观上必然要求有一个顺畅的退出渠道,这也是风险投资不同于其他投资的本质特点。风险资本只有在通过合适的渠道退出后,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增值。在合适的条件下“退出”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是其最终选择,退出的关键是退出方式的选择问题。因此,一套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一个国家的风险投资体系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风险投资顺利退出,既依赖于风险投资自身的运作效率,还依赖于经济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人文环境等等。我国风险投资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困扰众多风险投资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退出渠道,这也是风险投资最为重要的核心环节,决定着风险投资能否实现预期回报,得到资本增值,以循环投资于下一轮风险企业。可是现阶段,缺乏有效的退出渠道却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瓶颈。所以,针对退出中存在的问题,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已经成为我国风险投资研究的重要课题。当前,完善退出方式的各项基本条件已经逐步成熟。经济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已为退出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非常良好的外部条件。与此同时,退出机制依然面临着不少困难。为此,我们有必要从多个方面深入研究。 本文首先从风险投资的概念入手,介绍了风险投资的特点、作用,说明风险投资退出的内涵,从风险投资的循环模型的角度分析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意义及其微观经济功能。接下来介绍国际上相关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应用现状,包括首次公开上市(IPO)、并购(MA)、回购(buyback)和清算(write-off )。每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会对风险投资的退出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对每种退出方式都进行了优缺点分析。 在第三部分,本文对比了美、德两种不同风险资本市场模式在退出方式选择方面的差异。美国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风险资本市场模式,而德国的风险资本市场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中心的风险资本市场模式。本文分析了两国退出方式选择差异产生的原因,总结了两国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提出了更适合我国的风险资本市场发展模式。第四部分,介绍了创业板还未推出的情况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应用现状,本部分引用了大量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以求丰富研究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比分析了IPO和并购两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绩效,退出绩效的评价标准包括效益标准和效率标准两个方面。综合两种退出方式的成本、收益、时效性进行绩效评价,总结了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绩效的几个主要的评价指标,并且给出了理论上的风险投资退出绩效评价模型的函数形式。 最后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较晚,相对于国外特别是美国等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无论在理论成果上还是在实践经验上都还略显贫乏。市场经济在我国实行也不过短短三十载,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资本市场有待继续深入发展,再加上外围市场环境的复杂多变和内部监管方面的特殊性,国外成熟的风险投资理论在国内缺少正常发挥的基础,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使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理论的研究困难重重。目前国际上主要盛行四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然而在我国,这几种方式在政策层面、体制层面、法律保障和操作可行性方面均受到限制,使风险投资很难适时退出或套现,给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我们不能也不应照搬国外经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须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通过对国内外风险投资不同退出方式的研究和比较,第五部分对各种方式在我国应用的种种障碍具体分析,主要包括法律障碍,制度障碍等。 在最后一章,根据前文的研究,本文提出如何建立、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对现有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改进措施以及相关政策建议。首先,本文站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角度,把二板市场和产权市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着眼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这在当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重要工作,第一是要尽快推出创业板,该段内容中,本文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第二是加快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使之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是建立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次,本文论述了配套制度的建设。包括政策扶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修订现行的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使之能覆盖和适合风险投资相关机构的行为,再有就是培育和规范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融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各类投资银行等,使之在退出过程中的股权和产权的界定、估价等事务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再次,提出我国应该不断发展多元化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尝试运用多种退出方式,使得风险投资在我国获得更大的发展。指出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运用的如普通股、优先股、普通债权、可转债等多种投资工具。重点分析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风险投资退出的可行性,以及这种新兴退出方式的优势所在。分析信托在完善其它退出方式中发挥的独特作用,即信用见证作用,股权交易双方愿意将股权、资金交给信托公司,在信托公司内部完成交易。信托发挥作用的途径是将大陆法系中的一项完整民事权利——股权,分割为股权名义持有权与股权受益权两部分。本文将信托在各种退出方式中的操作流程和作用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F832.48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格亮;我国风险投资家对项目评价指标的选用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7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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