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防范
发布时间:2020-09-11 07:5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财富的快速积累以及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品种层出不穷。所谓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之一,类似于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基金等,商业银行通过向客户推销个人理财产品,将募集的理财资金用于投资,获取的收益(包括损失)按照约定在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分配。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一项新的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创新业务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的法律风险;宣传和销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银行收费的合法合规风险;创新方面的法律风险;风险提示的法律风险。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合约内容的概括性,合同约定大多不明;交易标的的虚拟性,理财资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对象虚拟性较强,投资风险较大;法律结构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未明确个人理财产品的性质以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金融分业体制难以适应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足和风险提示不够,过分夸大产品预期收益率,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本文从立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三个方面提出防范对策。首先,立法部门需要加强立法的协调性;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中“个人”的概念;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的性质;完善个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其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变,用市场机制约束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加强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监管;改革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允许银行业混业经营。最后,银行应制定和完善个人理财产品业务法律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认真履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手续,坚持谨慎性经营原则,加强个人理财产品创新过程中的合规操作,认真防范个人理财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只有立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各方高度重视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防范工作,协调一致才能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0
【中图分类】:D922.28;F832.2
本文编号:2816416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0
【中图分类】:D922.28;F832.2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5条
1 郑欣;基于银信合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风险研究[D];南昌大学;2010年
2 何雅;论银行信托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D];辽宁大学;2012年
3 谢海霞;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研究[D];浙江大学;2013年
4 时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
5 王之茜;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81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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