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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投顾的投资者保护——以算法语境下营运者义务的更新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25 12:36
  传统金融法律和监管手段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义务体系的构建来实现。智能投顾在算法的科技环境下得以运行和发展,其营运主体的义务转变使传统监管机制难以发挥规制作用,部分营运主体利用法律在义务体系上的失灵来规避监管,利用法律在算法规制上的漏洞来损害投资者利益。本文以算法语境下的投资者风险分析为逻辑起点,对营运者的义务体系进行重新定义,从本质上廓清我国智能投顾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国外智能投顾的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为借鉴,重构我国智能投顾的营运者义务体系,为智能投顾投资者全面而充分的保护提出完善建议。 

【文章来源】:福建金融. 2019,(11)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论智能投顾的投资者保护——以算法语境下营运者义务的更新为视角


智能投顾的简要运作流程

法律关系,智能


信义义务起源于信托法,而后从信托关系延伸到代理关系、监管关系,并被引入现代公司法和证券法。适用于证券经纪商、投资咨询顾问和资产管理机构等为客户提供金融投资服务的信义义务,其本质是为受益人争取最大化利益的行为,包含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两方面。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发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也对信义义务作出相关规定(3)。忠实义务要求金融营运者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为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行事,全面公正地披露所有重要的实质性信息尤其是利益冲突信息,证券法对投资过程中的忠实义务主要是通过冲突利益的信息披露而实现。勤勉义务要求金融营运者恪尽职守,具有履行义务必需的合理技能和警惕,尽到合理的注意,在同样的目标和情景中以谨慎的工作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最优的投资建议。在智能投顾业务中,同样需要智能投顾的机构经营者或平台遵守信义义务,但在算法语境下的智能投顾专业性强,其算法和数据模型复杂,形成了营运者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传统信义义务构成以下两方面的挑战:1. 利用算法黑盒欺诈投资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J]. 高丝敏.  法学研究. 2018(05)
[2]智能投顾发展的法律挑战及其应对[J]. 郭雳,赵继尧.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6)
[3]“智能投顾”的本质及规制路径[J]. 吴烨,叶林.  法学杂志. 2018(05)
[4]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J]. 郑戈.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5]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论纲[J]. 叶林,吴烨.  法学. 2017(12)
[6]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及监管建议[J]. 李文莉,杨玥捷.  法学. 2017(08)
[7]我国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及其法律监管[J]. 于文菊.  海南金融. 2017(06)
[8]智能投顾的风险分析及法律规制路径[J]. 李晴.  南方金融. 2017(04)
[9]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建议[J]. 姜海燕,吴长凤.  证券市场导报. 2016(12)
[10]互联网证券智能化方向:智能投顾的法律关系、风险与监管[J]. 李晴.  上海金融. 2016(11)



本文编号:299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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