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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及防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31 00:33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自1934年美国率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历经八十多年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提高公众信心,防止银行挤兑,强化政府监管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3月31日由国务院正式公布,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表明,无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还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都会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需要依靠制度设计、内外监督机制的完善以及改善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环境来防范道德风险。文章将围绕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展开论述。 

【文章来源】:北方金融. 2019,(11)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及防范研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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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风险的内涵,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作出了界定,即“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或限制性的合同阻止了对责任方的全部损失收益分配,使后者无法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获取全部收益导致责任方做出使他人受损的自身效用最大化行为”。卢现祥教授也在其书中对道德风险进行了定义(1),本部分将从道德风险的内涵着手,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基于不同主体的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一)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利益主体


(1)从投保人(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角度而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储蓄存款以及提高其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信息方面发挥了比较大的积极作用,从而使得存款人怠于监督,激励了存款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经营行为,由于从事高风险的经营行为所获取的高收益不会导致存款性金融机构对此负担更高的成本,即其不用为其所获得的高收益向为其提供存款的存款人支付更高的利息,不用进行风险补偿,且一旦高风险的行为失败,还有存款保险制度为其护航,防止挤兑现象的发生,因而激励存款金融机构更乐意从事高风险的经营行为,从而将导致保险人(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我国经济已然进入了新常态,经济增速趋缓,在人均GDP增速趋减的状况下,银行业的发展也受到限制,一则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较之以前的数据增速大大降低,一则由于经济形势不佳,贷款收回也受到了一定阻碍,银行在面对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其利润空间被压缩,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下,业绩不良的、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性金融机构为提高收益率,可能会选择将所吸收的存款贷给那些资信状况不佳的企业,从而使得贷款无法收回的可能性加大,使得保险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1)(2)从受益人(存款人)的角度而言。存款人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情况下,其作为债权人,可能因为存款金融机构(债务人)的破产从而遭受到重大损失,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选择时,会进行认真的了解和分析,通过对比进行筛选,选择其认为资信状况最好的最安全的机构进行储蓄,以实现对自己储蓄资产的保护。反之,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基于制度安排,存款人权益得到保护,将会怠于选择和监督,因为一旦存款金融机构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危机时,其储蓄存款将有保险人(存款保险机构)为其进行先行的偿付。这样的制度安排虽然在维护存款人权益方面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但也会随之激励存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即怠于监督,具体表现为事前怠于收集银行信息选择银行、事后怠于收集信息监督银行业务及其经营活动。由于各个金融机构不能偿付存款风险水平渐趋一致,存款者此时的注意力将由存款的安全性向存款的收益性转移,甚至可能将存款从信用较好的金融机构中取出,从而将资金存放于经营状况不佳被迫以高收益率吸引资金的问题金融机构,从而使得问题金融机构得以存续,使得市场无法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对金融体系造成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权衡及风险防范研究[J]. 张长全,严长勇.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16(01)



本文编号:33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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