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基于政府与市场的法律边界
发布时间:2024-05-20 01:03
2019年初,我国已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并预计在2021在完成注册制改革。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但核准制下的信息披露存在政府干预多、市场参与不足等缺点。本文通过比较核准制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分析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在减少政府监管的同时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并让中介机构承担起实质审核的职能,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专业能力,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坚实基础。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注册制与核准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三、信息披露制度中政府的低效监管和市场约束的缺位
(一)政府的低效监管
1. 信息披露质量较低。
2. 存在政府权力寻租现象。
3. 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不力。
(二)市场约束的缺位
1. 中介机构监管的缺位。
2. 我国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低。
四、信息披露制度的重构———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法律边界
(一)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
1.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罚机制。
(二)加强市场约束的效力
1. 推进中介机构的实质审核。
2.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78721
【文章页数】: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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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制与核准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三、信息披露制度中政府的低效监管和市场约束的缺位
(一)政府的低效监管
1. 信息披露质量较低。
2. 存在政府权力寻租现象。
3. 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不力。
(二)市场约束的缺位
1. 中介机构监管的缺位。
2. 我国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低。
四、信息披露制度的重构———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法律边界
(一)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
1.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罚机制。
(二)加强市场约束的效力
1. 推进中介机构的实质审核。
2.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7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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