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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2 12:0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在特定的社区范围内,由其成员转让土地经营权,在坚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将集体资产折合为一定的股份分配给成员,根据法人的现代治理结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它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简单套用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均难以准确界定其属性。《民法总则》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在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为厘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奠定了法理基础。然而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性组织,理应着重于农村公共服务与公益事业职能,因此需进一步剥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以稳步推进"政经分开"。在现阶段,还不能完全排斥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形态之一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以自然人为利益归属点的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形态,应当成为今后改革的方向。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宜将成员权划分为财产性权利、管理经营性权利以及退出权三类,以完成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类型化构造。 

【文章来源】:江海学刊.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特别法人的立法定位: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性为法人而不是非法人团体
    (二)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界分
政经分开: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相交织的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交错关系及其根源
    (二)探索政经分开的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
凸显成员权:完善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
    (一)构建以自然人为利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成员身份认定标准
    (三)构建类型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征[J]. 刘振伟.  中国人大. 2017(18)
[2]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J]. 谭启平.  现代法学. 2017(01)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度研究[J]. 戴威.  法商研究. 2016(06)
[4]“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谁为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视角下两者关系的再辨析[J]. 于飞.  财经法学. 2016(01)
[5]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J]. 杨一介.  中国农村观察. 2015(05)
[6]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 黄延信,余葵,师高康,王刚,黎阳,胡顺平,王安琪.  农业经济问题. 2014(04)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困境、根源和对策分析[J]. 刘嫣姝.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4)
[8]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下)——兼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J]. 龙卫球.  学术界. 2000(04)

博士论文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研究[D]. 高达.西南政法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45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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