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维权诉讼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08 16:18
本文选题:网购消费者维权诉讼 切入点:程序困境 出处:《安徽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网购以其价格相对优惠、服务良好、方便快捷等优点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网购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消费者在享受网购的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被侵权的困扰,而且由于网购的特性,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尤其是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更是困难重重,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实背景对网购维权进行探讨。在网购中消费者的权利时常遭受侵害,由于有些网购商品信息的不真实,加上刷好评和恶意差评的存在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常常遭受侵害。网购中退换货邮费的规定和售后服务的缺失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发送大量垃圾短信到收货号码则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在网购中部分商品存在安全隐患,购买此类商品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常遭受侵害,而网络支付环境的不安全则常常使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遭受威胁。消费者在其权利遭受侵害后必然会进行维权,而维权中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诉讼。网购消费者维权诉讼中却存在很多程序性困境,笔者在文章中按照诉讼过程的顺序分析消费者维权诉讼中存在的最主要的四个方面的程序困境。首先是消费者维权成本问题,网购中消费者平均每笔消费金额一般比较小,由于管辖法院不在消费者所在地、诉讼过程漫长等原因,从而导致消费者在进行诉讼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其次是网购消费者维权诉讼中网店难觅的问题,由于购物环境的虚拟性和网店页面有关网店的信息缺失,在诉讼中有时很难找到侵权网店,又因为网购平台的责任则规定不全,这导致在诉讼中很难确定被告。再次,网购消费者维权诉讼的举证困难问题。举证是诉讼中的关键环节,由于消费者的举证期限过短和网购商品的特殊性使得消费者在网购维权诉讼中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消费者维权诉讼中主要证据形式是电子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是新型证据形式,我国法律对其运用规定不全,从而导致其在收集、鉴定、保全和法庭出示几个方面都存在困难。既然诉讼中存在问题,必然需要去解决。针对维权成本问题,可以应用小额速裁机制和视频庭审两种解决途径。对于网点难觅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消费者网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平台:C to C平台和B to C平台以及各自法律关系,从而确定两种平台的不同法律责任——C to C平台承担类似“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责任和B to C平台承担类似“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责任。在确定被告时如果网店可以找到则以网店为被告,如果网购平台没有尽到责任则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由于快递公司和支付平台原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则以快递公司和支付平台作为被告,不能一味地以为网店是唯一被告。对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中的管辖问题,可以确定在合同纠纷中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协议管辖(存在有效管辖协议时)为补充的管辖原则,而在侵权纠纷中则以原告所在地法院优先管辖,以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和最密切联系管辖原则为补充。最后,针对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可以运用列举方法说明网购中各个主体的不同举证责任,其中经营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交易平台和物流公司承担补充举证责任,消费者承担适当举证责任。证据中另外一个问题是电子证据运用问题,对于此问题笔者综合现有法律和目前法院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如规范证据提交形式、加强鉴定人员的培养和鉴定机构的建立、在法庭配置相应装备等,以期能够对解决电子证据运用难题有所帮助。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8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张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年06期
2 鞠晔;;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制度探讨[J];经济师;2014年07期
3 李帅;;网络交易纠纷中举证责任归属探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11期
4 刘春梅;魏悦悦;霍逸飞;张靖;王岩;;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01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2条
1 记者 鲍雷 刘玉民;[N];人民法院报;2010年
2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魏建国 谢蕊娜;[N];人民法院报;2013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7条
1 欧振;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2 张笛瑶;论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3 孙孝双;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研究[D];安徽大学;2013年
4 孟令会;论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D];烟台大学;2013年
5 郑s,
本文编号:172237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wuliuguanlilunwen/1722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