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废弃物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2 12:06
快递废弃物的泛滥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严峻问题,国家邮政局早在2016年已发布《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快递包装要在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方面取得明显效果,推进快递业包装法治化管理”。2018年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修订了《快递封装用品》,进一步细化了快递包装绿色化的具体标准。近年来,相关快递企业和电商平台积极回应,推出“共享快递盒”、“菜鸟绿色联盟公益基金”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快递包装泛滥的问题。然而,这些自发性的活动缺乏规模效应,成效并不明显。快递废弃物的规制需从实情出发,寻求更合适的规制路径,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依托,辅之以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快递废弃物规制的必要性。首先对快递废弃物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实质进行分析。快递废弃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采用狭义的快递废弃物概念进行更具针对性地论述,以切实解决快递废弃物问题。快递废弃物是指在脱离其包装的商品后,完成了其本身的包装价值,最后被丢弃后,所产生的废弃物。快递废弃物也属于包装废弃物的范畴,但快递包装是在商品原有包装上的二次包装,为满足运输的便利和安全而存在。快递废弃物产生的实质是企业原先的土地成本向环境容量及环境污染成本的转嫁。其次,快递废弃物与城市生活垃圾同化处理的巨大压力、市场相关企业自发处置的低效、相关政策和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对快递废弃物的规制非常必要。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快递废弃物现有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提炼出快递废弃物的规制可从选材上的规范和回收利用两个期待路径进行,但是从可操作性角度考虑,可对两个现实路径进行改善,采用“以回收利用为核心倒逼机制”。现有的纯粹强制性义务模式即强制性回收利用与引导型激励模式即自主回收利用均具有不合理性,与期待的规制路径相悖离。第三部分提出了与期待的规制路径相契合的契约型规制模式,这是一种以自愿性环境协议为典型的模式。政府发布单方声明,设定相应的义务标准,同时承诺当参与的企业完成特定任务时以相应的奖励作为对价。企业通过自我承诺或进一步与政府磋商,最终达成治理快递废弃物的契约。这种环境协议使企业能够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快递废弃物治理责任,即与企业的“成本——收益”情况相契合。明确契约型规制模式后,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是项系统工程。以“规制的对象——义务的确定——标准的规范化”为主线进行逻辑推演,能涵摄快递废弃物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面。在对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进行续造的基础上,把握“生产者”的内涵与外延,总结实践中快递废弃物牵涉的多方利益相关者,抽象出政府、快递包装制作企业、电商平台、快递企业和消费者五类规制对象。在此基础上,将环境协议的契约主体明确为四类,义务的设定需根据四类协议主体进行区分设定。在环境协议中,政府设定七项义务,快递包装制作企业八项义务,电商平台六项义务,快递企业八项义务。通过环境协议将新修订的《快递封装用品》从推荐性标准上升为法律标准,并施行“以快递单号量为基准核算回收利用量”的回收利用义务标准。为了便于今后环境协议的进一步开展,可进一步构建快递行业绿色标准体系。第四部分旨在解决契约型规制模式的实施与监管,制度的实施重在约束机制的良好推行。硬性责任约束机制的统一与软性约束机制的灵活化是现代约束机制的追求,二者的有机结合能提升快递废弃物的监管效率。在硬性责任约束机制方面,厘定环境协议中各主体违反义务时需承担的责任。在软性责任约束机制方面,重在解决快递废弃物相关环境协议的推行中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为此政府可通过政策的扶持,如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以激励企业缔结环境协议。同时,构建快递废弃物回收配额交易市场,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让企业感受到营利的前景,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缔结协议的意愿。契约型快递废弃物规制模式的特性体现了以往政府职能部门对快递行业多头监管的不适应性。因此可统一由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一方面能够集中办理快递废弃物环境协议的相关事务,方便业务和追责机制的开展;另一方面回应了政府治理快递废弃物的决心,使公众能够积极地协助快递废弃物的治理。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68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快递废弃物规制的必要性
第一节 快递废弃物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实质
一、快递废弃物的概念
二、快递废弃物产生的实质
第二节 快递废弃物传统处置方式的困境
一、与城市生活垃圾同化处理的压力
二、市场相关企业自发处置的低效性
三、相关政策及法律的滞后性
第二章 快递废弃物传统规制模式变革的必要性
第一节 快递废弃物规制的路径期待
一、规制路径的期待:规范选材和回收利用
二、规制路径的改善:以回收利用为核心的倒逼机制
第二节 现有规制模式与期待路径的悖离
一、纯粹强制性义务模式的内在缺陷
二、引导型激励模式的不适应性
第三章 快递废弃物契约型规制模式的制度设计
第一节 契约型规制模式的优势
一、契约式义务的内在逻辑
二、契约型规制模式的正当性与灵活性
第二节 契约主体的界定
一、需规制对象的确定
二、契约主体的类型化划分
第三节 各契约主体义务的设定
一、政府的义务
二、快递包装制作企业的义务
三、电商平台的义务
四、快递企业的义务
第四节 标准体系的规范化
一、快递包装材料现有相关标准评析
二、回收利用相关标准的确定
三、快递绿色标准体系的完善
第四章 快递废弃物契约型规制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一节 硬性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
一、政府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二、企业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 软性激励机制的灵活化
一、扶持政策的引入
二、生态标签和示范性名单的评定
三、回收配额交易市场的构建
第三节 监管主体的确定及职责的统一
一、监管主体的确定
二、监管职责的统一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51574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68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快递废弃物规制的必要性
第一节 快递废弃物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实质
一、快递废弃物的概念
二、快递废弃物产生的实质
第二节 快递废弃物传统处置方式的困境
一、与城市生活垃圾同化处理的压力
二、市场相关企业自发处置的低效性
三、相关政策及法律的滞后性
第二章 快递废弃物传统规制模式变革的必要性
第一节 快递废弃物规制的路径期待
一、规制路径的期待:规范选材和回收利用
二、规制路径的改善:以回收利用为核心的倒逼机制
第二节 现有规制模式与期待路径的悖离
一、纯粹强制性义务模式的内在缺陷
二、引导型激励模式的不适应性
第三章 快递废弃物契约型规制模式的制度设计
第一节 契约型规制模式的优势
一、契约式义务的内在逻辑
二、契约型规制模式的正当性与灵活性
第二节 契约主体的界定
一、需规制对象的确定
二、契约主体的类型化划分
第三节 各契约主体义务的设定
一、政府的义务
二、快递包装制作企业的义务
三、电商平台的义务
四、快递企业的义务
第四节 标准体系的规范化
一、快递包装材料现有相关标准评析
二、回收利用相关标准的确定
三、快递绿色标准体系的完善
第四章 快递废弃物契约型规制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一节 硬性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
一、政府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二、企业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 软性激励机制的灵活化
一、扶持政策的引入
二、生态标签和示范性名单的评定
三、回收配额交易市场的构建
第三节 监管主体的确定及职责的统一
一、监管主体的确定
二、监管职责的统一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高青松;胡佳慧;;市场逻辑、政府规制与建筑垃圾资源化研究[J];生态经济;2015年05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李超;日本循环经济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2 钱大军;法律义务研究[D];吉林大学;2005年
本文编号:285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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