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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在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发布时间:2024-05-13 01:14
  <正>《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建基建项目转增固定资产的条件和必要性。但是,但在系统布局调整基建项目实施管理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建的"十一五"、"十二五"项目和本系统自筹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存在不能按要求及时进行基建项目转增固定资产的情况。针对上述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在建基建项目不能及时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原因
    (一)估值的概念解读不够准确
    (二)在建项目资金来源及建设内容复杂
    (三)缺乏详细的缺席文件指引
        1、没有明确基建项目转增固定资产的时间点
        2、没有明确估值入账的估值依据
        3、没有明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工作的主体责任
        4、没有明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
        5、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进度严重脱节
        6、已完工在建工程验收结算不及时
    (四)总承包建设单位验收结算过程不配合单位估值转增固定资产
    (五)基建管理部门不重视在建基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
二、解决在建基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明确在建工程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时间点
    (二)加强专业岗位人员及工程财务人员培训
    (三)建立有效的基建项目管理沟通机制
    (四)明确工程财务人员与项目管理的义务与权利
    (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引
        1、明确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主体责任部门
        2、明确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估值依据
        3、明确基建项目转增固定资产审批程序



本文编号:397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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