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
发布时间:2016-05-2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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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16-05-19 16:46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1887号
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人民币4636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363462.4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冯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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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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