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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确立

发布时间:2020-06-30 16:34
【摘要】:民法上的公序良俗最早源于罗马法,在近代则是由法国民法典首开新河,公序良俗虽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成在一起,但公序和良俗的价值取向却非完全一致,公序则侧重秩序,良俗则侧重伦理。因此,学者对公序良俗亦分别给出定义。 观诸西方民法体系,公序良俗为民法重要原则,其既为民法基本精神,亦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然而我国民法学界对公序良俗的关注显然不够,在立法上亦未获足够重视。从《民法通则》到统一《合同法》均未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而是以“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代替。其即非法律用语,也不合法律逻辑,更不合世界通例。值盛世作典(民法典)之际,在未来民法典中明确公序良俗非常必要。 确立公序良俗为民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克服成文法局限性,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空间,而且,可以方便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儒学为古代中国国学,儒学强调家国一体,以德治国。因此,我国本土资源中沉淀着丰厚的公序良俗资源,在我国,公序良俗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结合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未来民法典应摒弃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等非法律用语词,应采用通用法律概念,明确将公序良俗原则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且应赋予民法基本原则以操作性,即明确公序良俗的识别标准,结合法官司法实践,求得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正确诠释与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3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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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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