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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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2005年
财产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主体研究
陈姜庆
【摘要】:在理清保险利益的基本概念后,笔者从四个角度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主体进行了系统阐述,即保险利益的功能角度、保险利益的时点角度、无因管理及保险利益转移角度,得出如下结论:在缔约时,要求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不要求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要求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如果约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系投保人指定,非被保险人,亦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受益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为自己利益保险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或单纯为他人利益保险者(投保人非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利益之转移,由其继承人享有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为其继承人之利益继续存在;保险标的法定转让时,如保险利益也发生转让,由其受让人享有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为其受让人利益继续存在;保险标的约定转让时,经保险人同意的受让人享有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为其受让人利益继续存在。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12.28;D913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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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章新华;论保险利益[D];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
3 杨帆;保险利益立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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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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