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三网融合趋势下的反垄断法完善
郝迪 浙江工商大学
摘要:“三网融合”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逐渐成为时代的新宠,然而,起步晚、发展慢是我国的发展特点,究其根本是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存在很多困境,本文从 “三网融合”对反垄断法的挑战为核心展开分析,最后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三网融合;反垄断法;完善
一、 引言
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的决定,由此揭开了我国三网融合的历史进程的大幕,然而,传统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客体主要是针对具体是物品或者行为,对信息数字等客体尚未形成完善的规制机制。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机互联网的相关技术和业务相互渗透融合,使得同样的应用和内容可通过不同的网络和不同的终端加以实现和传输的现象和过程。”1西方一般称此技术为“数字整合”,我国大陆称之为“三网融合”,我国台湾则谓之“数位汇流”。换言之,三网融合是指三网通过互联互通、互相兼容、资源共享,并逐步整合成为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能够向用户提供多样化、多媒体化、个性化的综合多媒体通信业务。
二、我国三网融合现状
随着宽带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以及电视数字化改造,信息通信技术已经融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截止到2010年5月,我国共开办广播电台251座、电视台272座、广播电视台2087座、教育电视台44座,综合利用有线、无线、卫星等多种手段建成了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广播电视网,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96.31%和97.23%”2另外,“截止2010年底,作为三网融合的典型业务——IPTV的用户总数达到800万,其中中国电信的IPTV用户就达668万”3可见,我国三网的发展,无论在速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是十分惊人的,以上这些数据体现出我国发展三网融合的潜力是巨大的,但是我国在三网融合的发展上却显得无力,我国从“十五”规划的“促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到“十一五”规划的“积极推进三网融合”,都仅仅在政策的导向上面,始终没有向“法律”前进,正如制度经济学家斯诺所说,对 “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不是技术因素。”同样阻碍三网融合的发展的问题症结主要在于制度层面,尤其是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现行反垄断法的不足
三网融合趋势下市场上流通的已不再是简单的有形物品,更多的是数字产品,它具有范围经济性、网络外部性以及超边际成本定价等特性,从而使得反垄断法存在很多缺陷。
1 相关市场界定的不足
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可见,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主要包括了三个因素:时间性、相似性和地域性。这对于一般的有形物品或者服务而言可谓规制的比较全面而细致,然而对于数字信息这一特殊商品,显然没有考虑其特点。“数位汇流将市场界线变得更为模糊,混合电信、电视或资讯产业特质的媒体产品或服务推陈出新,这使得在相关市场之界定更加困难。”4这是因为数字产品本身具有强烈的个人偏好性而具有锁定效应,即一般消费者会选择某一产品后,不轻易变换,而是依其更新而更新,所以在数字产品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应急失去了在传统市场中的决定性作用。另外,数字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远在普通商品之上,因此笔者认为关市场界定必须考量科技变化的因素,并以个案方式认定。
2 限制竞争协议的不足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又称为限制竞争协议,主要可以包括两类,其一是横向协议,即具有生产、销售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方式而达到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其二是纵向协议,即在销售活动中在同一产业链中处于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为了限制竞争而签订的协议。
传统上,横向协议的签订时建立于一定的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即其定价是依据生产成本进行的,然而三网融合后,其价格的决定因素已经由生产成本转为市场的接受程度,因为其生产成本主要是倚靠经营者的创新,因而固定价格只能是引发其他经营者更激烈的竞争。对于固定产量来说,由于数字产品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传输速度较快,经营者可以在短时间内大量生产和复制,如此固定其产量也缺少了实质作用。在纵向协议中,三网融合有其特点而产生的积极效应大于消极影响,例如“基础网络商与业务运营商在接入标准方面的合作,有利于产品的传播顺利进行,让消费者享受到更加丰富的产品,增加社会福利。”5
因此,现行反垄断法尚欠缺特殊的制度或者标准针对三网融合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
四、几点建议
1、努力提升反垄断法的实际操作程度以及法律地位,即当市场变得更有竞争性时,,应逐渐以反垄断法取代相关的产业特殊管制规范。此时,我国反垄断法的地位将逐步上升,并开始更广泛地介入三网融合中去,发挥再管制的功能。如果说在目前的阶段,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是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发挥作用的话,那么到了三网融合快速推进的阶段,我国反垄断法将多点开花,从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和经营者集中三个方面全面介入到三网融合中去。
2、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行层面:第一、宁慢勿快,保持安全距离原则,即我们要多给予市场自我调节能力发挥的空间。避免仅因怀疑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而采取管制手段。更重要的是不可以现有技术、设备及市场,预设未来可能产生瓶颈设备而据以进行管制,因为市场因竞争而激发的创意以及科技发展的力量,都不容低估。第二、符合目的性与比例原则。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介入必须有助于政策目标的达成,且不超出达成政策目标所需要必要程度,并以损害最小的方式达成管制目的;一旦政策目标可藉市场竞争方式达成时,即应去除不必要的管制。
总之,技术问题的解决相对单一化、纯粹化,而其对法律制度的冲击却是系统化、复杂化的,我们应当逐步完善反垄断法以适应 “三网融合”这一新时代的产物。
参考文献:
[1]王健,朱宏文.“三网融合”与法律变革——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如何应对“三网融合” 的挑战[J].法商研究, 2008, 25(4):16.
[2]严奇春,和金生.我国三网融合管制政策演进路径探析[J].中国科技论坛,2012,5(34): 4.
[3]邬贺栓.中国三网融合的特点与挑战[J].中兴通讯技术,2011, 17(001): 1.
本文编号: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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