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7-22 14:32
【摘要】:当今社会被称作信息社会,通过互联网可获得大量有效的信息,这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而言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勃兴,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商平台提供者通过掌握个人信息满足实现其商品和服务的经营目标;而更有许多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商平台服务者通过搜集整理个人信息获取财产利益,这可以是合法授权的,亦可为非法利用。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的一部分,其重要程度随着网购时代的到来日益增加,对此类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以及利用的行为也越来越普遍。但是,近年来大量的个人信息因电子商务平台遭受黑客攻击,或者由于商家非法获取并利用而导致其屡遭侵害的事实表明,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在日益受重视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对于个人信息以何种权利加以保护的各种观点激烈碰撞,更有学者提出应以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对之加以保护,因此有必要重新将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进行梳理,并对之在民法上进行保护,无论是对现实而言,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结合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特征,以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为出发点,在对国内外主要学说比较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如下:个人信息应当纳入到隐私权加以保护。在对诸多国家立法进行对比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我国目前保护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立法的不足,以及通过对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揭示出现阶段对相关的民事立法面临着哪些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地方,从而有力证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相关方面进行特别条款规制是确有必要的。同时,经过分析研究国外典型的有关立法情况,参考其他权利的可取之处对传统隐私权保护路径进行重新构建,可给从民法角度保护我国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工作的完善提供借鉴,并从完善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等法律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的角度来尝试对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出具体可行的完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765943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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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鹏举;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年
本文编号:276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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