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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FTAs中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31 15:23
   WTO多边贸易体系下的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已难以回应新世纪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发展需求,也不足以应对日趋复杂的金融稳定与安全问题。在WTO规则谈判功能日渐式微的情况下,部分WTO成员转而寻求通过构建“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new generation FTAs,以下简称新一代FTAs)以重塑包括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新一代FTAs”具有自由化水平高,贸易规则的标准高,涵盖议题更为全面等特性。具有这些特质的FTAs集群,包括那些处于动态博弈的进程中的FTAs谈判,将对现有的WTO体系形成补充甚至超越,也为未来国际贸易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提供指引。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新一代FTAs寻求突破的核心议题之一。一方面,新一代FTAs所具有的自由化、高标准、议题广等总体特质映射于具体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中;另一方面,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也折射出该部门的自身特性,如金融审慎监管、金融服务投资争议的解决、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的作用、金融服务的跨境数据传输等方面。本文通过检视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与投资经济现实之间具体存在的四个方面的“脱节”,深入考察和比较“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此类“脱节”问题的改进方案与处理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FTAs实践与国内金融开放与监管体系,分析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演进趋势可能存在的利弊及对中国的潜在影响,并进一步探讨中国如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践行“自主、渐进、可控”的金融开放原则。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经济现实的“脱节”,首先表现在前者难以协同式处理全球价值链背景下金融、贸易、投资日渐紧密的互动关系。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本质上是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三元关系的交汇。WTO框架下,尽管GATS通过适用范围和相应的例外条款为金融安全这一特定的金融政策目标保留了合法空间,总体上GATS仍将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子部门加以规范,对金融服务部门的特殊性关注不足,同时GATS也仅得在有限范围内以间接的方式调整与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投资问题。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贸易、投资三元关系的“再协调”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全球价值链的拓展和渗透催生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的深度复合;二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法在国内金融规制权与国际金融规制合作这两方面的反思与改革。在此“再协调”进程中,美国FTAs与欧盟FTAs分别形成两种代表性模式:美国FTAs深受其早期的“友好通商协定”模式影响,注重金融贸易与金融投资的高度结合;美国财政部在金融服务贸易谈判中的强势话语权,使美国FTAs在结构上突出金融服务规则的独立性;为避免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实施的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措施不被FTAs的自由化议程所侵蚀,美国FTAs通过广泛的排除适用与例外,结合单独的金融服务负面清单,确保缔约方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与自决空间。就欧盟FTAs而言,受《里斯本协定》之前欧盟将“贸易”与“投资”谈判相分离的法律授权与实践传统影响,欧盟FTAs在较大程度上承继了 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结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从属性较强,且金融服务领域贸易与投资的结合较为有限;基于其欧盟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教训,欧盟在金融危机后更注重强化国际金融规制合作机制,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尤为注重建立双边或区域的金融规制合作框架,强调专门国际金融组织及其国际标准的重要作用,强化国际金融组织软法的指导性与权威性。金融服务电子化的经济现实,也给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带来挑战,具体表现为“服务提供模式的混同问题”与“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问题”。金融服务通过无缝连接的电子化渠道提供,导致界分“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标志——“服务交付地”的识别变得困难,由此产生的服务提供模式的混同问题,不仅降低了 WTO成员金融服务承诺的可识别性,增加了同一服务不同提供模式承诺之间的冲突,也不利于金融风险的管控与消费者保护。WTO在金融服务贸易谈判过程中梳理出不同解决方案的利弊。美国FTAs将两种服务提供模式合并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增强了金融服务“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相关承诺的透明度与开放水平。同时,美国FTAs保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中招揽活动的规制权,以保护本国金融消费者。对于沿用GATS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FTAs,可考虑采用“是否伴有招揽”与“服务发生地”两个标准的,对“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予以厘清。金融服务电子化带来的另一个挑战是金融服务相关的跨境数据流动问题。跨境数据流动本身是新一代FTAs项下的热点议题,通常作为“电子商务”的组成部分被加以规范。然而,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在自由化与规制两方面的特殊需求,使新一代FTAs通常在电子商务规则之外,对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予以专门规定,总体上给予缔约方金融监管部门较多的规制空间。近来,美国拟采用新的FTAs提案推动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化,而欧盟则以具有极强域外效应的域内法强化对跨境数据流动约束,以实现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高度保护。鉴于近期美欧双方达成的隐私盾机制无法适用于金融服务领域,未来双方在此议题上的潜在冲突可能加剧,这也将成为包括TiSA在内的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谈判的主要症结之一。2008金融危机爆发后,WTO成员各自采取的金融纾困措施在GATS项下的合规性争议,引发对GATS金融审慎规制机制的检视。各国国内与国际社会对金融审慎规制的改革成果,也影响着新一代FTAs审慎规制议题的演进。作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安全阀与稳定器,新一代FTAs主要从审慎例外条款、审慎规制的相互承认机制以及关于审慎例外的特殊争端解决机制三方面,对金融审慎规制机制加以改进。具体而言,美国FTAs明确并扩大了金融审慎例外的抗辩范围,欧盟FTAs则更为注重推进审慎规制的相互承认;同时,涉及审慎例外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美国FTAs与欧盟FTAs通过程序上的“过滤机制”以及实体上明确审慎原因的指导原则,强化缔约方金融监管机构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审慎例外解释与使用的主导权与话语权。非政府实体已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与投资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然而,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非政府主体的约束极为有限。新一代FTAs在不同程度上引入并强化了针对“国有金融企业”和“自律组织”这两类非政府实体的规则。国有金融是许多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而言国有金融尤为重要。鉴于国有金融在维系国家金融安全,贯彻国家公共政策方面的特殊地位,新一代FTAs首先将依授权提供政府服务的国有金融企业的活动排除在外,也将经济危机情况下政府对国有金融的纾困措施整体排除在外,以保障各国设立和维持国有金融企业的基本权能。同时,新一代FTAs强化了对一般的国有金融企业的透明度要求,通过援引OECD相关标准加强对国有金融活动“竞争性”与“商业性”的界分。就特定的国有金融企业而言,针对亚洲国家国有邮政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传统优势,美国和欧盟在其新一代FTAs对“邮政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施加了严格的竞争中立要求。此外,美国FTAs要求主权财富基金需遵守相关的国际原则。现代金融市场中,作为非政府实体的金融自律组织,发挥着协助金融监管和有效组织金融服务提供的双重功能。因此,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一国市场获得公平竞争机会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能够参加此类自律组织,或者平等地享有该自律组织提供的优惠特权。WTO《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虽引入“自律组织”相关条款,但其仅约束有限的WTO成员,难以在多边层面上施加有效约束。新一代FTAs以《谅解》为基础,从自律组织涵盖的实体范围、自律组织与竞争规则的适用关系、自律组织的核心义务三方面对“自律组织”规则予以细化和强化。可以预见在巨型FTAs的示范效应下,未来将有更多的FTAs对金融自律组织施加非歧视待遇义务与透明度义务。
【学位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96.1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1.1 WTO框架内的GATS金融服务规则与《谅解》
        1.1.2 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经济现实脱节
        1.1.3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路径的移转
        1.1.4 中国“自主、渐进、可控”的金融开放战略
    1.2 文献综述
        1.2.1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争端解决实践的研究
        1.2.2 FTAs中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国别性研究
        1.2.3 金融“审慎措施”规则及相关机制的研究
        1.2.4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其他横向议题的研究
        1.2.5 国内外研究现状、趋势与问题评述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意义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性
        1.4.1 研究方法
        1.4.2 创新性说明
第2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三元关系的再协调
    2.1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贸易、投资、金融三元关系
    2.2 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三元关系协调的特征与局限性
    2.3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三元关系再协调:欧盟FTAs v.美国FTAs
        2.3.1 美国FTAs:金融章节独立、投资规制渗透深,倚重国内监管
        2.3.2 欧盟FTAs:金融章节从属、投资规制低渗透,倚重国际合作
第3章 金融服务中“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厘清
    3.1 服务贸易“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界分问题的源起
    3.2 金融服务贸易厘清“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意义
    3.3 WTO关于金融服务提供模式的改进提案
    3.4 FTAs对金融服务贸易“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厘清
第4章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问题
    4.1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规制的特殊性
    4.2 WTO对金融服务相关的跨境数据转移的规制
    4.3 新一代FTAs对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的规制模式
        4.3.1 电子商务规则中跨境数据转移规则对金融服务的可适用性
        4.3.2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规则的适用范围
        4.3.3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与审慎监管的平衡
        4.3.4 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相关的数据转移的特殊规制
    4.4 美欧FTAs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规制的最新动向与潜在冲突
第5章 FTAs中金融审慎规制的研究
    5.1 审慎规制的三类规则:审慎例外、规制互认与争端解决机制
    5.2 审慎例外条款
        5.2.1 GATS项下的审慎例外条款
        5.2.2 新一代FTAs对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造及路径比较
    5.3 金融审慎规制的相互承认制度
        5.3.1 金融审慎规制相互承认制度的缘起与动因
        5.3.2 GATS审慎规制相互承认机制的多边化理念与实效
        5.3.3 FTAs之外的审慎规制相互承认实践
        5.3.4 新一代FTAs中的审慎规制互认机制
    5.4 审慎例外的特殊争端解决机制
        5.4.1 GATS项下常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审慎例外争诉的局限性
        5.4.2 新一代FTAs的金融服务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缔约方主导权
第6章 国有金融的规制问题
    6.1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国有金融的背景与动因
    6.2 TPP以前FTAs对国有金融的规制特征
    6.3 TPP引领国有金融规制的变革
        6.3.1 TPP国有企业规则重塑对国有金融议题的影响
        6.3.2 竞争中立维度下TPP对国有金融的有限规制
第7章 金融自律组织的规制问题
    7.1 规制金融自律组织的动因
    7.2 WTO《谅解》中“自律组织”条款的有限约束
    7.3 新一代FTAs中“自律组织”条款的内容
        7.3.1 自律组织的定义:两种识别标准
        7.3.2 竞争规则与国有企业规则对自律组织的适用关系
        7.3.3 自律组织的非歧视待遇义务与透明度义务
第8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贸易、投资、金融”三元关系再协调的主要模式
附录B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混同问题的解决方案比较
附录C GATS及FTAs审慎例外条款要素比较
附录D 《谅解》及FTAs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要素比较
附录E 《谅解》及FTAs金融自律组织条款比较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286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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