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7 14:03
网络刷单行为伴随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网络刷单诈骗犯罪伴随网络刷单行为的发展而出现。网络刷单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手段规制,而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确属刑事犯罪,不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网络平台中通过机械性地重复虚构交易订单设置刷单骗局,使受害者陷入正常交易的错误认识,最后利用预先垫资、事后交易的方式诈骗受害者垫资款的行为。这种犯罪的衍生既有客观原因:由互联网特性引发的“非接触式”网络犯罪兴盛,为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滋生提供土壤;也有主观原因:犯罪主体具备非法牟利的目的以及受害人“不劳而获”的心理共同促成这一犯罪的高发态势。笔者将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针对用户个人的诈骗,包括网络兼职刷单诈骗和网络店铺推广诈骗;二是针对平台的诈骗,根据诈骗钱款性质的不同分为骗取平台补贴款以及骗取平台赔偿款、结算款;三是针对商家的诈骗,这类犯罪的行为逻辑最原始,在实践中也最容易被识别。网络刷单诈骗犯罪从属于网络诈骗犯罪范畴,具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同时也有其特殊性,总地来说,该类犯罪在犯罪主体及犯...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7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在中国知网检索“刷单”得到的主题文献分布情况
-7-图2在中国知网搜索以“刷单诈骗”主题的近十年文献数量对近十年文献材料进行统计,发现文献发表数量自2017年逐年递增,在2019年达到峰值14篇。从折线图看,2020年虽然只有11篇,但这仅为前五个月的数据,且2020年前五个月的发表文献数就已接近2019年全年的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所载刊物出现了中文核心期刊(见表1),这一方面说明在互联网背景下,刷单诈骗犯罪发案量持续增加,且存在异化、更新、升级之虞,逐渐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也说明针对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研究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和重视,越来越多学者开始从犯罪学、侦查学的角度对该类现象予以探讨,在技术识别、法律规制、犯罪防控等方面均提出了有益见解。1.3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研究者深入了解研究对象的工具,匈牙利学者拉卡托斯指出:“一个命题要么必须被事实证实,要么必须经过演绎和归纳的方法,从其他已经证实的命题中推演出来。”[1]因此,只有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才能真实证实或推演,进而还原犯罪现状,勾勒出侦查对策蓝图。在本研究中,运用到了如下方法:[1]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27-128.
-11-图3“刷单”的发展历程及参与主体2.1.2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可以明确的是,刷单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法律规制。当下学界认为不同种类的刷单行为侵害法益不同,应当适用不同法律。在竞争法视角下,网络刷单经营者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市场交易中进行经营性行径,宣传不实内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因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1]。除此,《电子商务法》[2]从保护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对该类违法行为进行列举式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3],特别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作出更细化的规定。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5]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也作出类似规定。可以看出,上述法律法规是从民事法律视域下认定刷单交易行为人的责任,对于涉案财产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刷单行为运用民事、行政等法律即可处置,遵循刑法谦抑性要求而不必予以刑法评价;但是,对于当下较为成熟的[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披露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并且披露的过程应当保证准确、及时。不得侵害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不得编造用户评价,不得欺骗消费者。”[3]李元.网络刷单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治理探究——基于G省B县的调研[J]. 韩大彤.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0(01)
[2]网络刷单引发的诈骗行为及其防控措施[J]. 顾海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3]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的制度逻辑[J]. 孙少石. 治理研究. 2020(01)
[4]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兼职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J]. 阿依格林·甫拉提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04)
[5]虚假好评式刷单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刑法规制路径[J]. 杨彩霞,李新建.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6]跨境快捷电子取证的探索与展望——以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J]. 吴跃文.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06)
[7]刷单行为的解释逻辑及规制进路[J]. 王冠军.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8]网络空间下侦查阵地控制的范围及路径[J]. 韩思宁,李丽华,和文赟.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05)
[9]基于大数据的前科人员犯罪预警模型构建研究[J]. 张蕾华,牛红太,王仲妮,刘雪红. 信息网络安全. 2019(04)
[10]论大数据证据[J]. 刘品新.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1)
博士论文
[1]侦查体制改革研究[D]. 卫国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
硕士论文
[1]网络刷单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D]. 李元.安徽财经大学 2019
[2]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侦查对策研究[D]. 刘洋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
[3]论经济犯罪的预防及其法律规制[D]. 杨晓培.江西财经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288315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7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在中国知网检索“刷单”得到的主题文献分布情况
-7-图2在中国知网搜索以“刷单诈骗”主题的近十年文献数量对近十年文献材料进行统计,发现文献发表数量自2017年逐年递增,在2019年达到峰值14篇。从折线图看,2020年虽然只有11篇,但这仅为前五个月的数据,且2020年前五个月的发表文献数就已接近2019年全年的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所载刊物出现了中文核心期刊(见表1),这一方面说明在互联网背景下,刷单诈骗犯罪发案量持续增加,且存在异化、更新、升级之虞,逐渐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也说明针对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研究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和重视,越来越多学者开始从犯罪学、侦查学的角度对该类现象予以探讨,在技术识别、法律规制、犯罪防控等方面均提出了有益见解。1.3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研究者深入了解研究对象的工具,匈牙利学者拉卡托斯指出:“一个命题要么必须被事实证实,要么必须经过演绎和归纳的方法,从其他已经证实的命题中推演出来。”[1]因此,只有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才能真实证实或推演,进而还原犯罪现状,勾勒出侦查对策蓝图。在本研究中,运用到了如下方法:[1]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27-128.
-11-图3“刷单”的发展历程及参与主体2.1.2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可以明确的是,刷单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法律规制。当下学界认为不同种类的刷单行为侵害法益不同,应当适用不同法律。在竞争法视角下,网络刷单经营者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市场交易中进行经营性行径,宣传不实内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因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1]。除此,《电子商务法》[2]从保护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对该类违法行为进行列举式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3],特别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作出更细化的规定。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5]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也作出类似规定。可以看出,上述法律法规是从民事法律视域下认定刷单交易行为人的责任,对于涉案财产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刷单行为运用民事、行政等法律即可处置,遵循刑法谦抑性要求而不必予以刑法评价;但是,对于当下较为成熟的[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披露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并且披露的过程应当保证准确、及时。不得侵害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不得编造用户评价,不得欺骗消费者。”[3]李元.网络刷单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治理探究——基于G省B县的调研[J]. 韩大彤.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0(01)
[2]网络刷单引发的诈骗行为及其防控措施[J]. 顾海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3]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的制度逻辑[J]. 孙少石. 治理研究. 2020(01)
[4]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兼职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J]. 阿依格林·甫拉提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04)
[5]虚假好评式刷单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刑法规制路径[J]. 杨彩霞,李新建.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6]跨境快捷电子取证的探索与展望——以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J]. 吴跃文.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06)
[7]刷单行为的解释逻辑及规制进路[J]. 王冠军.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8]网络空间下侦查阵地控制的范围及路径[J]. 韩思宁,李丽华,和文赟.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05)
[9]基于大数据的前科人员犯罪预警模型构建研究[J]. 张蕾华,牛红太,王仲妮,刘雪红. 信息网络安全. 2019(04)
[10]论大数据证据[J]. 刘品新.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1)
博士论文
[1]侦查体制改革研究[D]. 卫国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
硕士论文
[1]网络刷单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D]. 李元.安徽财经大学 2019
[2]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侦查对策研究[D]. 刘洋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
[3]论经济犯罪的预防及其法律规制[D]. 杨晓培.江西财经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28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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