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模式优化的研究
第 1 章 绪论
当前现代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向各领域的侵略式扩张,并且由此带动各产业的经济效益的转好。从《2013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2013 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已经达 100002 亿元,同比也是增长了近 30%,5年内翻了两番。电子商务的爆发式增长让各大商企跃跃欲试,前有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京东等“纯电子商务企业”成为中国经济新增长点,后有苏宁电器、锦江国际等众多传统企业成功转型电商,将电子商务融入企业自身产业链经营。在全球化经济的推动下,众多国内外电商企业将目光都聚集到中国这个消费群体庞大、消费需求强烈的商品服务市场中,亚马逊、阿里巴巴、洋码头等企业纷纷建立电商平台网站。作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中国跨境消费年度指数报告(2014)》的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交易总额于 2013 年达到 30000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31%,约占同年跨境贸易总额的八分之一。时下流行的海外代购成长迅速,其市场规模从 2012 年的 483 亿元增长到 2013 年的 767 亿元,增长了将近60%。可见,跨境电子商务在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给人们带了方便快捷的“网购”消费方式,也为各企业减少了一部分营销成本,使得企业在即使不那么良好的经济环境下仍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在看到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的各种便利和效益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争先恐后的跻身于电商模式中,传统的销售模式不再是主流的营销模式。这一系列的变化对中国税收体制、税制要素和税款征收管理等无疑产生了一定冲击,由于中国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尚未制订出一套完善的方案,这就为不少商企带来了法律漏洞,使他们企图在电子商务时代多赚几桶金的想法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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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于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研究现状看,对这一模式进行完整系统的研究较少,更多的是就立法或者执法某一层面进行探究。在电子商务席卷全球的今天,许多学者主要讨论的是是否应该对跨境电商征税,而在具体层面上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收关税以及如何征收海关税上却少有涉及。而本文针对近年来发展迅猛的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研究,分析其对于我国海关的税收征管模式提出的挑战以及相应解决对策,这对于丰富海关税收的内涵和完善海关征管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指导意义,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且规模愈来愈大,因此非常有研究的必要。
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之下,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开拓市场的方式,它在某种意义上是我国企业扩大海外市场同时实现我国外贸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如今国际贸易上的趋势是贸易服务便利化,从我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试验中也提出了要加速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的功能,跨境电子商务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可见一斑。面对如此活跃而又多变的新经济形态,与之相匹配的税收征管制度缺位,这样的无序性不仅在某种程度上给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而长远来看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而且更大一部分来讲,税务机关以及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着较大的问题,会导致财政收入有一部分流失。所以,对电子商务不断涌现新的交易手段的背景下对海关税收征管模式进行系统的优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有利于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拉动经济增长,还能完善海关征收和监管职能,保护我国的税源和税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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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征管现状
从商务角度定义电子商务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电子手段和其他客体要素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1换而言之,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现代发达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商业运营模式和交易手段,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媒介和交易手段。
本文对电子商务进行如下分类:一是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二是离线销售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电子商务指的是排除空间障碍,只依托互联网进行在线交易的数字化的无形产品,比如电商在互联网上销售电子读物、网校开设在线学习课程、视频网站销售付费电影等。可数字化销售的产品种类逐渐增多,数字产品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关注。对于海关来说,该不该对跨境数字化电子商务征税以及怎么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并且对数字化产品的网络销售属于服务贸易,在征管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征管风险。而离线销售电子商务,也就是传统的电子商务,还是实物交割,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不涉及销售方的实体店铺,通常是虚拟的,只是交易方式变为在线。无形商品网上交易跟有形商品网上交易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可以直接利用网络将服务、商品直接发送给买家,而无需借助物流行业的输送,可以完全的实现网络化。这种特别的交易方式由于其无实体形态可以作为控制对象,给这类交易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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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收征收管理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课税对象是出入关境的物品或者货物。就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海关税收征管具体包括:出入境申报进出口货物、海关接受其申报、然后查验、征税、放行等作业,这其中包括进行依法征税的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以及它们相应的管理。而在这其中,税则的归类、海关完税价格的审定和原产地的确认是海关税收征管的三大征管技术。
如上所述,传统意义上的海关税收征管手段在面临当下跨境电子商务盛行的现状是远远不足的。当下电子商务下,货物进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甚至采用人工携带出入境等方式,乃至存在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走私的现象。这一系列现象给海关在监管与统计货物贸易等问题上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困难和挑战。此外,数字化产品由于其特有的性质,在当下跨境网络贸易盛行,流通领域的无限延伸和技术手段的革新,使得数字化产品种类日渐增多,在线销售主体具有他们各自的虚拟性以及隐蔽性问题,国内外对于这种业务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上仍存在异议。在这种背景下,,同时也给中国的税收制度,特别是海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模式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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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传统交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征管面临的困境 ................... 13
3.1.1 完税价格难以准确认定 ................................. 13
3.1.2 课税对象和交易行为难以认定 ............................ 14
3.1.3 监管科技水平有待提高 ................................. 14
3.2 对“海淘”“海代”缺乏统一有效的征管措施 ................... 15
3.2.1 对“海淘”监管力度不够 ................................ 16
3.2.2 对个人海外代购携带进境逃税现象监管难度大 .............. 17
3.3 对由有形产品转变的数字产品跨境电子商务是否应征税问题 ....... 19
第 4 章 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研究 ............................. 20
4.1 优化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原则 ............................. 20
4.1.1 税收中性原则 .......................................... 20
4.1.2 税收公平原则 ......................................... 21
4.1.3 灵活性和先进性原则 .................................... 21
4.1.4 协调国际税收利益和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 21
4.2 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设计 ................................. 22
4.2.1 完善立法规定,规范执法 ............................... 22
4.2.2 打造信息化监管系统,创新监管方式 ..................... 24
4.2.3 提高政策知晓度,提升海关服务质量 ..................... 24
4.2.4 健全监管配套措施,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 25
4.2.5 对数字化跨境电商产品征收关税及征税建议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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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研究
经济全球化之下,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促使全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各国在电子商务的规模也逐渐增大,而我国在电子商务层面上起步略晚,但也处于一个快速上升的时期。在我国新常态经济的当下,经济发展速度已经由高速模式转变为中高速模式,经济结构有所调整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在经济驱动力上也从要素驱动开始转向创新性驱动,如此环境下的特征之一便是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如“一带一路”以及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如“互联网+”等使得大量的投资机会涌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占据市场份额较大的跨境电商来说,应该受到政府的保护和正确的引导,实现对我国经济的“微刺激”。因此,在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中要充分考虑到其中的效率性,即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避免无效损失。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收法律规范时要充分考虑周全,确保其不会扭曲和阻碍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并且海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应尽量降低征纳成本,为纳税人营造便利纳税环境。总之就是要尽量避免征税对整个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冲击作用,税收不应影响到纳税人在有关跨境电子商务上的生产经营决策,对人们的需求不带来大的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互联网等新技术催生下的产物,但是其本质仍是商品交易,按照税法的公平性原则,跨境电子商务同样应适用和传统商品交易相同的税法,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对其征收同等程度的税收。适用这一公平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以及支持商品经营者加入到跨境电子商务体系进行贸易,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并且在过程中可以规范整个行业的运行情况。只是由于跨境电商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监管和征税时应运用有别于传统电商的监管模式,有针对性的对其实施有效地征收和监管措施。这一原则同时也要求我国立法机关不对跨境电子商务开征其他税种,而是由海关在入境时对其征收和普通货物物品相同的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海关法所涵盖的领域暂未完全覆盖跨境电商方面,为了实现税收公平,有关部门应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调整,拓宽税收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出台一套完整的针对性强的关于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实施办法。并且,应适时将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纳入到海关税收征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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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我国的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面临着优化和创新的历史革新要求,本文在分析当前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的背景之下,分析我国海关在征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亟待改革之处,在遵从灵活性和先进性、税收中性等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外国对跨境电商征税的相关政策制度以及监管措施,研究制定了优化我国海关税收征模式的基本路径和具体措施。综上所述,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应从完善立法规定,规范执法;打造信息化监管系统,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提升海关服务质量;健全监管配套措施,加大违法惩治力度;对数字化产品开征关税,并有效防范征税风险这 5 大方面来进行。
海关税收征管模式优化问题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一项系统研究工程。税收征管模式,优化涉及经济社会中的方方面面,跨境电商的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对其的征税问题影响深远,需要各相关部门合力执法,以及配套的制度性规定等规范和引导电商经营者的活动,因此此项研究颇有现实意义。本文只对于此项领域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关研究,没有形成全面完整的解决方案,对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进行了初步探索,部分优化措施可能难以得到预期的效果。未尽的思考和不足之处还有很多,还有深入研究探讨的空间,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480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dianzishangwulunwen/34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