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规则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08 08:22
避风港规则是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用以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问题的一项制度,其最早确立于美国《数字千玺版权法》中,并为世界各国版权法立法普遍采用。我国在多部法律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去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更是针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做了详细规定,这些条款构成了我国的“避风港”。避风港规则自移植以来,互联网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和科技的不断更迭,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不断涌现,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从最初提供单一服务转变成兼具复合功能,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型网络服务主体,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解释技术更迭中面临的法律纠纷往往成为法院在释法过程中的难点。近年来,随着“网络云服务”和“小程序”第一案相继尘埃落定,也为避风港规则在新型主体运用提供了范式。为了使避风港规则在实践中更有效的适用,本文就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中面临的最新难点以及学理争议展开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厘清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从避风港规则的起源和迁移出发,阐述了避风港规则相关法条出台的时代背景以及在欧盟和我...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研究内容
第二章 避风港规则概述
2.1 避风港规则的理论基础
2.1.1 利益平衡原则
2.1.2 技术中立原则
2.1.3 合理预防原则
2.2 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含义和适用要件
2.2.1 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含义
2.2.2 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主体
2.2.3 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
2.3 避风港规则的起源和发展
2.3.1 避风港规则的产生—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
2.3.2 避风港规则的发展—从版权保护到互联网环境下所有侵权行为
2.3.3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的迁移
第三章 我国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困境
3.1 避风港规则的主体界定
3.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模糊
3.1.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泛化使用
3.2 避风港规则的主观方面
3.2.1 “知道”的判断标准不一
3.2.2 红旗规则对主观判断的影响
3.3 避风港规则的客观方面
3.3.1 “通知-删除”程序
3.3.2 有效通知的认定
第四章 我国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完善建议
4.1 明晰避风港规则的主体界定
4.2 根据具体案情适当提高注意义务
4.3 完善通知-删除程序的适用
4.3.1 确定瑕疵“通知”的法律效力
4.3.2 建立通知-反馈机制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平台的“避风港”适用及多重规制研究——兼评我国首例小程序侵权案[J]. 李小草. 北方法学. 2019(05)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法规制——《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专利法领域的具体化和专利法四修修正案草案第71条的完善[J]. 徐棣枫,孟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3]破解技术中立难题——法律与科技之关系的法理学再思[J]. 郑玉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4]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中美比较研究[J]. 熊文聪. 比较法研究. 2014(04)
[5]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J]. 崔国斌. 法学研究. 2013 (04)
[6]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J]. 彭兴洪.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7]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J]. 胡开忠. 法学. 2011(02)
[8]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J]. 梁志文. 法治研究. 2011(02)
[9]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归责原则新论[J]. 喻磊,谢绍浬.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0(04)
[10]《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J]. 王迁. 法学. 2010(06)
硕士论文
[1]互联网开放平台的“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究[D]. 杜捷.广西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651292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研究内容
第二章 避风港规则概述
2.1 避风港规则的理论基础
2.1.1 利益平衡原则
2.1.2 技术中立原则
2.1.3 合理预防原则
2.2 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含义和适用要件
2.2.1 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含义
2.2.2 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主体
2.2.3 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
2.3 避风港规则的起源和发展
2.3.1 避风港规则的产生—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
2.3.2 避风港规则的发展—从版权保护到互联网环境下所有侵权行为
2.3.3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的迁移
第三章 我国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困境
3.1 避风港规则的主体界定
3.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模糊
3.1.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泛化使用
3.2 避风港规则的主观方面
3.2.1 “知道”的判断标准不一
3.2.2 红旗规则对主观判断的影响
3.3 避风港规则的客观方面
3.3.1 “通知-删除”程序
3.3.2 有效通知的认定
第四章 我国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完善建议
4.1 明晰避风港规则的主体界定
4.2 根据具体案情适当提高注意义务
4.3 完善通知-删除程序的适用
4.3.1 确定瑕疵“通知”的法律效力
4.3.2 建立通知-反馈机制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平台的“避风港”适用及多重规制研究——兼评我国首例小程序侵权案[J]. 李小草. 北方法学. 2019(05)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法规制——《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专利法领域的具体化和专利法四修修正案草案第71条的完善[J]. 徐棣枫,孟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3]破解技术中立难题——法律与科技之关系的法理学再思[J]. 郑玉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4]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中美比较研究[J]. 熊文聪. 比较法研究. 2014(04)
[5]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J]. 崔国斌. 法学研究. 2013 (04)
[6]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J]. 彭兴洪.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7]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J]. 胡开忠. 法学. 2011(02)
[8]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J]. 梁志文. 法治研究. 2011(02)
[9]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归责原则新论[J]. 喻磊,谢绍浬.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0(04)
[10]《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J]. 王迁. 法学. 2010(06)
硕士论文
[1]互联网开放平台的“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究[D]. 杜捷.广西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65129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dianzishangwulunwen/3651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