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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我国电子商务可税性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我国电子商务可税性分析
摘 要
电子商务冲击了传统税收的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电子
商务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等税收征管方面也
带来了冲击,对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新的课题。国际组织和几个发达国家对电子商
务征税的相关立法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重要启示。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我
国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出于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鼓励电子商
务发展原则的考虑,不应该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系统直接征税模式应用于电
子商务税后克服了传统征收模式的缺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要遵循税收中性原
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主
权和国际协调合作的原则。对“常设机构”原则的修改应采用功能分析的方法将
在外国所有或租赁的服务器认定为常设机构。通过网络下载数字化信息的定性、
以电子方式获得的数字化信息的商业利用和数字化的专业咨询或服务提供的定
性来确认交易对象的性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制度应该从建立专门的电子商
务税务登记制度、为电子商务设置专用发票、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和强化居民
管辖权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
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
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
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
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
本文关键词:我国电子商务可税性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5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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