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系列之四:法律问题——出资不实和股权争议
在上期知乎/沈一冰讲到法律问题中的改制企业,属于历史沿革问题,也是法律部分中的一个重点。这期作者继续谈谈历史沿革中的一些经历:出资不实和股权不确定性。
本期谈谈企业发展过程中间股权相关的问题。企业在起步时会有困难,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波折,这些问题都可能通过股权变动的形式留下以法律文书形式写就的记录,而这些记录有时会在不经意间影响企业的长远的发展。
1. 出资不实
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初始出资现金比例最低可至30%,在此次的公司登记制度改革之前,注册资本是很多准入、资质、审批等等事项的门槛,因此有盲目做大注册资本的冲动。所以很多创业公司在起始时往往用非现金出资做大注册资本,方法也五花八门,一个破烂专利、一些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甚至用“非专利技术”找家没节操的评估机构随便一评,账上就是一大坨无形资产,同时注册资本也被充大了。用专利或者其他有期限的无形资产出资甚至还有一些不错的福利,因为有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是要摊销的,根据不同地方的规定,还能不同程度的抵税。所以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一般来说不会遇到什么问题,但是到了新三板甚至上市时,监管机构也会要求将这部分出资用现金的形式补足,一般来说只要把现金出到位就可以了。
另一种常见的出资不实是通过所谓的“代理注册公司”等机构将大笔现金打入股东名义开立的账户后打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临时账户,待到公司成立以后挂一笔其他应收将款反向抽走。这实际上已经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长期、大额的对股东其他应收款在清理时不仅需要将资金全额补足,还需要收取合理的贷款利息,而这笔利息又算在公司的所得上,还属于25%或15%的公司所得税应税所得。所以在今后创业公司成立时,由于公司登记制度的改革,通常没有必要再这么做了。
还有一些比较简单粗暴,甚至是原始的出资不实,比如从公司借钱向公司增资或者以实物出资但是没有变更权属等等严重空手套白狼行为,都需要在报告期内完成规范出资。这些行为通常是历史遗留问题,以目前的公司登记机关的执法水平来说一般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
出资不实是一项IPO甚至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一方面是违反了公司法的法定要求,另一方面使得公司的净资产虚增了,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公司想登陆三板或以上的资本市场平台,应当出资不实的情况进行彻底清理。同时,不建议采用减资形式,主要是程序非常繁琐,需要告知全部债权人并公告;另一方面是如果对无形资产的不实部分进行减资可能会改变出资比例,或者需要重新评估,总之是非常麻烦的,请给我们中介机构省点事吧!
2. 股权不确定性
股票发行条件中之所以要求股权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一方面是因为避免纠纷,另一方面也是防止有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东。
比较常见的有两种:
(1)代持
代持就是指真正的股东自己不在工商登记资料中作为持股者出现,而是通过私下的协议或者口头约定,由真正股东出资并由名义股东持有股权的一种行为。
由于代持是一种带有某种隐藏自身身份意图的行为,因此中介机构必须核查出资方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在规避或者迎合某些法律法规的情况。一方面是调查是否存在一些诸如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或者假外资等对公司构成法律障碍的事项,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股权确定下来,以满足发行条件中“股权清晰”的要求。
如果只是曾经存在代持还容易解释,但如果是目前仍然存在代持就需要清理。上海的一些判例显示,代持者如果参与到公司经营决策当中去,甚至担任重要角色的话,法院有时会将代持行为确认为借款。参见而由于企业又是即将上市,股权价值大大提升的前夜,非常容易存在纠纷。
另外一种是当初借用股东的身份来获得一些不该获得的好处,比如外商投资等。
(2)法律诉讼
针对股权的法律诉讼由头很多,抵债、离婚案、继承等等,这个其实与公司自身的治理没有太大关系,但是一旦出现股东被告,法院要求公司股权冻结,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会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情,直接不符合发行条件,还得等旷日持久的官司打完,尤其是继承和离婚官司,你们懂的。
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就是土豆网CEO离婚案,直接导致被优酷占绝对优势,导致一些投资人从此将实际控制人的婚姻状况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所以创业大佬们要么干脆就单了,要么还是要好好呵护另一半,否则关键时刻红颜一怒,,上市计划甚至公司的前途就完蛋了。虽然说起来带有些戏谑,但是真遇到这样的事情,投资人第一个疯,中介机构第二个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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