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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化路径:利益冲突监管

发布时间:2015-04-28 09:29

    一、网络贷款评级结果迥异引发争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涌现了数千家网络贷款机构,网贷信用评级对于投资者而言日趋重要。大公国际、惠誉等专业评级机构,新浪、和讯等财经网站,网贷之家、网贷天眼、融360等互联网金融市场垂直门户,社科院、高校等学术机构,甚至包括自媒体公众号等,均开着了类似网贷评级的业务。这些机构推出的各种评级纷繁复杂,但却并未能在市场上引得共鸣,反而是业内对网贷评级的争议也伴随着评级报告的不断出炉而不断升级,各方在争夺网贷评级业中的话语权而暗战不断。大公国际于2015年1月发布其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首份评级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大公国际公布了对266个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黑名单”和676个“预警名单”,陆金所等在行业里较为知名的P2P平台也在榜单中,立即在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引起轩然大波。2月9日,互联网金融搜索平台融360联合中国人民大学在京发布2015年第一期网贷评级报告,针对100家网贷平台进行了从A到C-等6个级别的分类,陆金所被评为A级。3月13日,身陷2.5亿坏账风波的陆金所发布公告称,所谓坏账传闻与陆金所P2P业务无关。但这是否就说明该公司处于安全状态?当日晚间,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以下简称“大公”)即发布公告,将陆金所列入互联网金融黑名单,并指出其存在三大问题。大公在公告中表示,陆金所目前存在平台实缴出资额发生较大变更,平台债项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涉嫌关联担保的问题。依据《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黑名单管理办法》将陆金所列入黑名单。出资方面,大公通过对陆金所的持续跟踪发现,其实缴出资额发生较大变化。平台所属公司注册资本83667万元,认缴出资额4亿元,实缴出资额由4亿变更为8000万元。信批方面,陆金所平台债项分为三类:安盈-票据、稳盈-安e和稳赢-安业。大公发现,安盈-票据及稳盈-安e系列债项仅提供简单文字介绍,未披露任何融资方(借款人)信息,投资人与平台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截然不同的网贷评级结果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引发较多争议。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利益冲突凸显
    利益冲突是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争议最为根本的问题之所在。美国金融市场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样非常严重。美国国会参议院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标准普尔和穆迪在对基于次级抵押贷款的金融衍生品抵押债务权证(CDO)评级时,受到付费一方投资者的不当影响。欧盟委员会也表示,将对穆迪、标准普尔等国际信用评级机构遵循自愿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审议,因为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次级房贷危机发出预警方面行动过于迟缓。
    其实,早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初,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问题就曾引发广泛争议。市场普遍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负有部分责任,其对金融衍生品的评级明显高于传统的公司债,在美国次贷危机即将显现之时,也未能及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制约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与跟踪评级及时性的因素就在于,信用评级实践中存在证券发行者支付信用评级费用、信用评级机构受大客户影响等利益冲突问题。
    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本身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当前的信用评级在短时间内难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区分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质量差异的功能,导致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强。部分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不能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评级原则,没有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市场规则开展评级业务,评级过程中牵扯复杂的人为因素、感情因素、利益因素,甚至存在评级腐败行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可信度受到严重削弱。
    在国际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处于信用危机、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评级争议不断的背景下,通过加强内部与外部监管控制利益冲突所带来的行业风险,不仅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提升业务能力的必要路径,而且能够促使信用评级机构增强竞争力,在全球金融市场评级业务中谋求独立的发展空间。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市场的建议
    笔者建议,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利益冲突监管。
    1.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费激励机制,由传统金融产品发行者直接选取评级机构并支付年度服务费,转变区分层次、优化标准的服务费激励机制。
    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主要诱因,在于传统金融产品发行者付费的业务模式。信用评级机构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证券发行者支付的评级费用。这势必导致信用评级机构为大型证券发行机构提供更高评级。同时,信用评级机构收取服务费的标准主要基于评级标的证券的数额,而不在于评级质量,这就增加了评级机构独立性严重缺失的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互联网金融市场应当突破传统经济激励机制的局限,采取分层次的评级机构选定标准。对于与传统债券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普通互联网金融产品,由发行者选定评级机构,但应当对评级费用等信息进行全面披露;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今后可能规模化出现的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证券,由监管部门选定评级机构。同时,有必要优化收费标准,改变按照标的证券的金额收取评级费用,而是根据评级是否能够真实反映相关证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收费,使评级质量与评级费用紧密联系,化解利益冲突。
    2.强化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透明度管理,同时要求互联网金融产品发行者向评级机构全面披露相关信息,从源头加强信用评级的市场公开操作。
    当前的信用评级实践操作中,相关证券产品的评级方法和数据对证券监管部门、市场投资者等均缺乏透明度,导致市场监督和行政监管机制接近失灵。因此,必须保障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普通公众投资者深入了解评级的数据来源和核心的评级方法,强化市场和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防止评级机构陷入道德风险。
    在强化信用评级业务实体与程序透明度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披露其与评级证券发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具体操作上,建议监管部门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其网站上备置专栏披露其与评级证券的发行者之间财务上的关系,即证券发行者支付其评级费用占其业务收入的比例。只有通过如此强度的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方式,市场上的投资者才能够全面评估利益冲突对评级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
    3.提高信用评级机构内控标准,防止评级机构的评级业务受到评级增值服务的利益影响。
    虽然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产品仍旧比较单一,评级机构囿于数据库、人员配置等方面的限制,在增值服务上发展速度一般,但不能排除未来评级增值服务的高度发展。但是,评级机构向发行者等大客户同时提供咨询、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导致其评级业务可能会受到利益影响。例如,发行者在构建相关证券产品的过程中购买评级机构咨询服务,以此寻求获得较高评级的方式。评级机构一方面收取咨询手续费;另一方面又对此类证券产品进行评级,收取评级服务费,显然存在利益冲突,最终容易导致评级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严重缺失。
    有观点认为,有必要全面取消信用评级机构的增值服务,将信用评级咨询等业务独立,成立专门的信用评级咨询机构,防止利益冲突。但实际上取消信用评级机构咨询服务,实际上无法彻底消除利益冲突问题,信用评级机构仍然可以通过控股方式控制评级咨询机构。因此,解决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强化评级机构内控,提高利益冲突道德风险控制标准,严格禁止评级服务与增值服务交叉,切断证券发行者利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模型调整证券发行的可能性。
    4.强化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建设,培育独立自主的信用评级机构,防止国际信用评级垄断机构通过具有利益倾向的信用评级“话语权”操控互联网金融市场。
    国际信用评级垄断机构在一系列金融危机中的行为暗藏了明显的利益倾向,其通过信用评级垄断权在危机来临之前,通过维持较高评级制造虚假安全,在危机蔓延之时,通过降低评级推进危机进一步恶化。由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所在国监管不利放任利益冲突,容易使全球市场的投资者非理性追捧金融产品或者难以逃脱做空风险。因此,中国有必要完善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控制外资评级机构持股中资信用评级机构比例,坚持信用评级市场对等开放原则,维护中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权。同时,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信息进行采集、分析、评价和披露,全面掌握现代化的评级技术和手段。


本文编号: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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