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
本文关键词: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
内容摘要:关键词: 金融 法/金融消费者/治乱循环/“三足定理”/博弈论 内容提要: 回顾金融 发展 史,可以发现,在金融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决策者一直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之间不断徘徊。这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其实就是没有研究和处理好二者关系的一个表现。为处理好二者关系,需要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消费者保护”,形成等边三角形,,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费者保护成为这个等边三角形的三个“足”,这就是“三足定理”。它认为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费者保护都很重要,金融法的立法,金融监管目标的设定,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都应该在这“三足”之间求得平衡,“三足定理”的实现,应该通过程序的保障,通过博弈来实现。
关键词: 金融 法/金融消费者/治乱循环/“三足定理”/博弈论
一、金融危机的治乱循环
(一)金融危机治乱循环的 历史
回顾金融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在金融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决策者一直在金融安全[1]与金融效率的抉择中困惑和徘徊:有时强调金融安全,有时强调金融效率,有时又强调金融安全,有时又强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制度建立和金融法出台的最初目标。最早可追溯到1720年6月英国颁布旨在防止过度证券投机的《泡沫法》。《泡沫法》标志着世界金融史上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正式开始。[2]《泡沫法》的主要目标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克服当时的金融危机。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被公认为 现代 金融监管的起点。作为中央银行的范本之一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建立就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3]
在金融法较为集中出台的20世纪30年代,这些金融法出台的目的也是为了走出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如《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国民住房放款法》和《1935年银行法》。这些立法从不同角度改进了金融监管措施,特别通过建立了分业经营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4]健全了金融监管。此后,从上世纪30年代初到80年代,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美国,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此后,资本充足率管制、金融机构的预警制度和及时矫正措施等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措施的创建,都是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总之,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即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制度建立、发展和不断创新、加强的初衷。
金融监管的加强有一个度的问题,这个度把握不好,出现监管过度,就往往会束缚 企业 的手脚,不利于金融机构效率的提升。因此,金融危机过后,随着 经济 的不断恢复,却往往会出现强调金融效率、放松监管(管制)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金融监管造成的金融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金融监管的目标开始重新注重金融效率问题。主张国家加强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理论逐步让位于主张放松管制的自由主义理论。金融自由化理论应运而生,这种理论又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管制,特别是解除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效率。该理论最为显著的成果之一就是美国于1999年通过了放松银行管制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1933年以来分隔银行、保险和投资银行活动的《1933年银行法》。很多人认为,正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使得贪婪的华尔街金融机构可以肆无忌惮地转嫁风险,躲过监督和问责,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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