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19-09-07 20:14
【摘要】: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呼声空前高涨,监管当局试图修正监管规则,以适应最新的金融产品结构和业务的变化。但是,影子银行凭借其创新性、自由化、复杂化,开创了一条“创新-监管制止-再创新”的监管套利模式,而政府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长此以往,影子银行体系可能促发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对于影子银行体系进行有效监管具有相当的难度:首先,监管当局对于影子银行体系内涵的界定尚处于探索阶段。2014年新年伊始,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文),暂且不论此通知的法律层级如何,只就此内容而言,其并未给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确切定义,仅仅将影子银行体系粗略的分为三类。其次,这三类影子银行只是简单列举式的分类,其对于中国影子体系外延的涵盖并不全面。对于概念尚未界定清楚的金融机构,何谈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再次,影子银行体系本来就是金融创新的产物,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衍生,新型的影子银行机构和产品将不断衍生,而监管规则需要具有稳定性,其规则变动何以能够跟上影子银行体系更新的速度?此外,影子银行体系规模是如此的庞大,其囊括着庞杂的影子银行机构、业务以及产品,而且这些影子银行实体或准实体具有不同的金融属性,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机构,甚至部分交叉性影子银行产品同时归属于多个监管当局。而中国实行分业监管,“一行三会”作为平行的监管机构,何以对纷繁复杂的影子银行业务和产品进行界分,对交叉性产品做出合理可行的应对策略?以上这些难题都不是监管当局出台几个“办法”或“通知”所能够解决的。 本文将试图从内涵、外延、特征、演进、分类、监管等方面呈现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真实面貌,并以此为基础将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纳入合适的轨道。本研究试着分析和解答以上问题,正文部分共六章,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概念厘定,明确中外影子银行体系的内涵、外延、演进并对其进行现实性分析。将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界定为:在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具有期限匹配、流动性服务、信用转换、杠杆功能,实体或准实体属性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体系作为现代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金融不稳定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挤提的风险,况且影子银行体系较之于传统金融行业更具专业性和复杂性。从金融脆弱性、公共利益与公共强制理论角度出发分析,认为规范影子银行体系不但需要金融监管,还需要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金融约束,并弥补法律不完备的缺陷。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理论不仅仅包括政府监管,还应将金融自我监管理论和市场约束理论囊入其中。 第二章基于影子银行体系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类型化可谓是复杂事物认识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思考过程,从不同的分类目的切入会产生不同的归类标准,因此在划定标准之前,先要明确分类目的。本文的类型化目的是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进而在分类时要以便于监管当局执行监管职权为前提。影子银行体系的划分按主体分类,便于监管当局清晰判断出哪一类影子银行属自己监管。进而,可以将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大体可分为三类,即,影子银行体系中交叉产品和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准金融机构。通过对于以上三类影子银行子体系的具体机构和产品的运行模式、分布状况、规范情况等事宜的详尽剖析,总括出三类影子银行子体系的突出风险特征,以便于开展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 第三章开展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比较研究。选取美国、英国、欧盟,以及巴塞尔委员会、20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政策进行历史考察,从中探讨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开展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经验。之所以选取以上主体作为考察对象,是因为一方面美英和欧盟是目前国际影子银行体系最为成熟的地区,金融危机以来,针对影子银行立法改革最为充分,改革步伐迈得最大,充分反映了后危机时代全球主要经济体对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最新趋势。另一方面,国际金融组织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也相当关注,其中以巴塞尔委员会、20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代表,这些国际金融组织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和协议。由此可见,各监管主体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逐渐重视,监管新政也频频出台,给中国带来如下启示:正确引导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并鼓励金融创新,区分影子银行类别,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 第四章找到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政府监管的缺陷并进行成因分析和制度完善。在庞杂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中,仅靠政府的力量将难以应对不断创新的影子银行经营模式,同时监管当局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实效不佳:交叉性影子银行出现监管无效、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违规造成监管困境、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尚未形成。在深度剖析了传统政府监管模式缺陷的成因之后,本研究提出监管制度改革的三条路径,即激进式、渐进式、保守式改革,并结合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比较论证出渐进式改革更具优势。得出阶段性结论:为了有效规制影子银行监管套利、负外部性等行为,弥补影子银行机构经营和监管的专业性赤字,需对于传统监管模式进行渐进式改革,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健全影子银行协调机制,根据各类影子银行子体系的突出风险特征对其实施分类监管,实现全面监控和重点矫正相结合的监管策略。 第五章论述影子银行体系监管中引入嵌入式自我监管的必要性、结构性条件以及实施路径。嵌入式自我监管的核心要义是不脱离政府监管,自我监管是嵌入在政府监管之中,而不是纯粹的经济领域的私人规则或完全脱离任何政府监管。其具有政府监管威慑力和自我监管内发性的特点,对于影子银行这种带有套利性、隐蔽性的金融体系而言,应当具有明显的效果,可以作为政府监管的良好补充和配合。本章首先对于嵌入式自我监管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嵌入式自我监管的信息优势、应对跨界风险能力以及政府监管失灵和专业化赤字、管制俘获、规则导向监管弊端等正反方面,对引入嵌入式自我监管机制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然后,研讨嵌入式自我监管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实施路径,从影子银行机构层面和体系层面设计符合嵌入式自我监管特性的实施工具。在影子银行机构层面引入原则监管和“自我承诺”类监管工具;在影子银行体系层面首先根据风险程度区分影子银行子体系,然后对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影子银行子体系施行强制性“共同自我保险”机制。 第六章论证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效率。市场约束机制在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弥补传统政府监管的缺陷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突显,以市场约束理论切入,将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套利行为给出具有制度实践意义的学理回应:影子银行凭借其创新性、灵活性实施监管套利,而政府监管又存在固有的滞后性,制度设计上应充分利用市场约束的高效性弥补政府监管的缺陷,借助市场约束机理,激发及利益相关人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监督的动机,以降低监管成本并提高监管效率。在论证市场约束在影子银行监管中的必要性之后,接下来探讨,中国语境下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即信息要件、能力要件、时间要件,并做出缺失要件的分析。最后,针对信息要件的严重缺失,从制度层面促进市场约束机制在影子银行体系中作用的发挥。
【图文】: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表2-1 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总数排名前十的省份1^ 地区名?: 机拷乾呈 .、N峡,
本文编号:253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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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表2-1 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总数排名前十的省份1^ 地区名?: 机拷乾呈 .、N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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