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1 17:02
【摘要】:小额信贷公司是新型的金融市场主体,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快。我国本土的金融环境为其提供了丰富给养。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到个人消费的信贷需要,从对农村地区的货币供给到对城镇周转的金融支持,小额信贷公司以其额度小、放款快、周期短的灵活经营模式极大满足了这些金融资源需求者的资金需要,促进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公平。但是,在市场准入环节,我国目前对小额信贷公司监管的最高效力文件为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共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其基础上各地又纷纷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小贷公司的准入条件层层加码、步步抬高,使得本应灵活经营,便捷成长的小额贷款公司遭遇过度管制,直接导致了大量的民间资本被排斥在金融市场之外,参与金融活动变得越来越艰难,间接损害了弱势金融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造成了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均和不公。在小额信贷公司的准入监管中,应该避免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时遭遇身份歧视、地方保护等非必须的市场准入限制,应该在市场准入制度中由国务院先行设立关于小额信贷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设立由银监会地方分支机构负责监管市场准入的审批,应对注册资本要求实行分层多级化规范,放宽股东或发起人主体准入限制,从金融公平角度,让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到小额信贷市场中,为更多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保障金融资源配置的安全、高效和公平。 小额信贷公司是非正式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只贷不存的商业模式、灵活宽松的经营方法,民间资本以其独特的竞争优势为金融市场提供了及时丰富的金融资源。作为法律制度的回应,中央层面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而作为地方政府的立法响应,各地又纷纷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市场准入环节,地方性规范文件的准入要求要明显高于中央。本文通过多维度的视角,梳理、对比、回顾我国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规范,评述我国现行的小额信贷市场准入制度出现的各种立法缺陷,并充分分析立法缺陷的成因,来探讨立法者作这样制度安排的缘由。通过研习借鉴国外相同或相似规范的立法规范或者模式,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实践,力图运用相关理论并从金融公平角度,提出如何使我国民间资本在小额信贷领域进场时能够获得更好的法律制度支持,从而使金融市场更加丰富与完善。 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的文献综述,对小额信贷市场准入的相关理论作出分析,对实践制度安排作出调整。第一,在小额信贷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方面,首先提出,小额信贷提供的是金融资源,在进行配置时,应由市场自发调节,但是由于市场存在缺陷,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在市场准入环节表现为设立相关条件和要求,但是政府的干预应是建立在促进金融公平的价值目标下进行的国家行为。其次,是小额信贷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变迁。从时间维度、效力位阶、权力部门自身多重维度和视角下来分析小额信贷公司市场准入的立法变化。最后,概述在立法影响下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功能变化。第二,我国小额信贷公司准入法律制度的缺陷方面,首先从审批机构监管权限、注册资本基本要求、投资主体准入限制、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分别对我国小额信贷公司准入的立法困境进行描述及分析。其次指出现行立法困境的症结在于监管价值的偏置、立法体系的缺陷、家长主义的泛滥、执政风险的自御。第三,在我国小额信贷市场准入的制度结构与域外经验借鉴方面,首先概述我国小额信贷市场准入制度的制度构成。其次,分析三个小额信贷较为发达的国家对小额信贷监管在市场准入环节的立法现状并总结其经验。第四,在小额信贷市场准入的制度完善方面,提出小额信贷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设计的总体价值取向是金融公平,以不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市场失灵为界限、放松准入监管与加强经营监管为准入监管原则,从完善立法层级、重设监管主体、放宽资本制度进行规则调整。 通过查询小额信贷机构监管及市场准入的相关文献,找到现在理论界研究的现状及研究的成果,做出相关文献的综述;通过对国内各省市、国外有关小额信贷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分析和比较,构建小额信贷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框架。而本论文的创新点也正在于:通过对小额信贷公司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通过多维度视角下的法律规范比较来分析其市场准入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的原因,探讨地方立法实践与中央立法价值的偏差,运用金融学的相关知识及理念,结合法学进行跨学科的综合分析,提出在新型监管理念金融公平下,通过法律制度重构小额信贷公司在市场准入的监管规则,制定符合市场规律,同时又能实现金融公平的市场准入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8;F832.4
本文编号:2777743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8;F83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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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7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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