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总结上一个五年周期中,中国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改革迈出重大步伐,金融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稳步扩大,金融服务水平显著提升,金融业整体实力持续增长,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实现了历史性飞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周小川,2010)。尽管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过后能有此成绩,但对比经济更为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水平,比较显示,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体制还不够健全,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行为还有待引导,相当一部分金融资源对减免税信号的反应不够灵敏。细化分析,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在金融业缺位,但优惠政策的全面、有效性却不尽人意。在这个作用链的环节相扣中,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还未发挥完全。为了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在危机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救市措施,通过金融业中占比最大的银行业作为货币政策执行主渠道,承担起保增长主力军的重任。由此,金融业既要保证自身在市场化经营中的盈利增长和资产质量稳定,又要以资金中介作用于经济并引导流动性顺畅。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想真正起到更大作用,不仅应该着力于金融业发展本身、还应当有助于金融在经济发展中资金媒介角色的承担,才能最终达到促进整个金融产业链条集合发展的目标。 按照Goldsmith (1969)所提出量化一国金融深化程度的金融相关率指标FIR (financial interrelation ratio)来对我国进行实证检验,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使得国债的大量发行导致M2的增速超过了GDP的增速,使FIR在我国的定量测试结果显著偏高(宋洪鑫,2007)。考虑到此因素的影响,从FIR在我国从1996年的70%到2003年的162%这一发展区间来看,将增长的92%作个合理减计,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速度仍旧为全球最快(惠媛媛,2006)。无疑,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转型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增长的方向和速度上能够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如何定义金融业的发展?作为积极财政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业发展之间存在一个怎样的作用机理?其激励效应的作用点在哪里?是否在推进金融业良性发展的路径中行之有效?当完善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至税式支出制度时,金融业的发展机制如何?以及在金融衍生工具层出、农村金融创新加快的形势下,有哪些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创新出台支持行业发展? 本文共分8章,除第1章绪论外,其余7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各章的主要研究思路是:在梳理和评述国内外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文献基础上,首先从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职能角度,界定了金融业发展涵义及其内生性变量;结合公共产品理论,对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金融业发展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了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制定原则及激励;采用计量经济学模型工具,对税收优惠政策影响金融业发展做实证分析;进而结合我国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现状,揭示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金融业发展的局限性,从税制改革及新兴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体系建设的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 第一,应当确定科学合理的税负水平。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税收承受能力仍十分脆弱,为保证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当前乃至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实行轻税政策是明智的选择。具体可以在出台各种征税规定时,通过设计过渡性质的低税率或一些减免优惠规定。一方面利用好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机遇.引导国际和社会闲置资金流向我国金融现货和衍生工具市场,扶持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鼓励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参与市场交易,推进我国金融现货和衍生市场由不成熟向成熟、不规范向规范的发展进程。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机构、企业,应征收预提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以不对非本国居民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已转化为利息或股息的实际收益部分应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我国金融业共同面临着税负过高的情况,可适当调低金融业的税率或者实施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加金融业的竞争实力,同时,也为国民经济各工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金融业经济倍增效应的发挥。 第二,建立覆盖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1994年以来实施的税收制度尽管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但其总体构架被证实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为维护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当前研究构建金融现货和衍生工具税制,应在尽量不突破现行税制框架,不对整体税制结构作大幅调整,不开征或少开征新税种的基础上,结合整个金融税制的修改,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税制规定进行增补和完善。与发达国家不征间接税,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不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建立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即对标准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征收印花税,对交易环节征收流转税,在收益环节征收所得税。 第三,明确纳税主体。对涉及或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交易所、结算单位、经纪商、交易者等,应区分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根据所交易的衍生工具的性质,分别确立为相应税种的纳税主体,并根据不同交易目的使用不同所得税率。衍生品交易由保值和投机交易两种构成,这两种交易对课税的弹性或敏感度是不同,建议借鉴美、英、法等成熟市场经验对交易进行区分,从而使税收收入和市场发展能够和谐统一。 第四,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当前的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仍显繁琐。特别是缴税方式和有关准予摊销费用的审批程序尤为复杂,影响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应改变传统的计划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实现纳税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动化。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主要经济管理部门的经济信息应当与税务部门共享。信息共享是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的关键一步,既可降低管理成本,又可提高管理效果。 第五,在法律上明确征税环节及税种。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大致有三类:一类是交易所提供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一类是场外市场提供非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一类是企业为激励员工向其提供股票期权的行为。这三种行为应区分不同类型和特征,按比例或定额缴纳印花税。 在交易环节,金融市场和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务,结算单位从事日常清算和监管实物交割等业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市场参与者进行的衍生工具交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现行增值税率档次少、税负高,应对金融衍生工具增值税税率作专门规定。 在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以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计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抑制投机行为,可根据交易完成后至到期期间合约空方是否拥有相应的实物和现货资产,以及合约多方是否有未履行的出售相应实物和现货资产的合约,区分正常所得(投资所得)和非正常所得(投机所得),设定差别税率和减免税措施,对过高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进行调节。 对带预期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其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是否确定为收益并征税,可区别个人和法人实体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个人纳税人采用实现法,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只是当资产被售卖、交换或处置后,才确认收益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其未实现的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终止期权,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收益。对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并征税。
【学位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11
【中图分类】:F832;F812.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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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82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