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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地与典租:清代闽南地区的土地市场与金融市场

发布时间:2021-09-22 20:04
  本文以闽南地区新出典地契与典租契为例,说明典租与典地的最大不同,在于出典者仅仅转让土地的收益权,并不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也不一定转让土地的处置权。在清代闽南地区,存在一个以典租为主要形式的信贷市场。典契作为借贷票据或借贷票据组合的一部分,可以在市场中流转。所谓"典租",其实就是金融资本向土地市场的渗透。 

【文章来源】:清史研究.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用、风险与土地市场:民国时期押租制度再研究——以江津县债务类司法档案为核心[J]. 娄敏.  史林. 2018(02)
[2]“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以江津县债务类司法档案为中心[J]. 娄敏.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8(02)
[3]产权之分化与制约:私人破产案的审理及《破产律》的实践——以民国初年江津债务类司法档案为中心[J]. 娄敏,曹树基.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2016(03)
[4]清中后期浙南山区的土地典当——基于松阳县石仓村“当田契”的考察[J]. 曹树基,李霏霁.  历史研究. 2008(04)



本文编号:34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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