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多边贸易谈判中归零法地位变动的博弈历程

发布时间:2015-02-19 22:11

陈成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摘要:归零法地位的变动反映了多边贸易规则的变化,归零法支持方和反对方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不同策略促成了反倾销归零规则的变化。本文首先阐述了归零法地位变动的本质,回顾了归零法地位变动的历程,分析了多边贸易谈判中各成员不同策略下规则的变动对归零法地位变动的影响,并提出反归零集团成员参与归零法谈判的博弈策略。

关键词:多边贸易谈判 归零法 智猪博弈

一、归零法地位变动的本质:多边贸易谈判成员间动态博弈的结果

二、归零法地位变动背后的博弈

(一)归零法地位的历史变动

GATT时期的归零争端总体数量偏少,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美国反挪威冷冻鲜鲑鱼”案(ADP87)以及“欧共体反日本盒式磁带案”(ADP136),最终的裁决结果是专家组认同和美国和欧共体的做法。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代表了整个GATT时期争端解决机构对归零法的态度,承认归零法的合法性。

WTO成立之后,有关归零法的诉讼争端变得非常频繁,争端解决机构对待归零法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逐步否定了归零法的合法性。概括而言,可以分为归零法个案违法性认定和归零法本身违法性认定这两个阶段。“欧共体—床单(印度)案”(DS141)中上诉机构首次裁定欧共体的归零做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随后的一系列诉讼争端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总体上维持了对归零法的裁决,归零法在具体反倾销案中的使用被认定为违反WTO规则。在此基础上,“美国—归零法(欧共体)案”(DS294)、“美国—归零法(日本)案”(DS322)和“美国—归零法继续使用(欧共体)案”(DS350)更进一步,上诉机构最终否定了归零法作为技术手段本身的合法性。

(二)博弈论基础:“智猪博弈”模型及解释

所示。可以看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是大猪选择行动,小猪选择等待。

 

小猪

行动

等待

大猪

行动

5,1

4,4

等待

9,-1

0,0

1:“智猪博弈”模型

多边贸易谈判中有关归零法法律规制的谈判可以视为模型中的按按钮行为,归零法支持方可视为模型中的大猪,归零法反对方可视为模型中的小猪。现实中,作为GATT时期归零法主要使用者的美国和欧共体确实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虽然WTO时期欧共体改变其在归零问题上的立场,从归零法的支持者转变为归零法的反对者,但是鉴于多边贸易谈判中议题的多样性以及各成员方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在反倾销归零法的议题谈判中,美国仍然可以视为模型中的大猪。从智猪模型的博弈结果来看,实力较弱的一方采取等待才是最优的选择。但是现实情况与模型结果却不一致,正是在包括广大发展中成员国共同参与的乌拉圭回合之后,归零法才从合法走向违法。产生这一矛盾结论的主要原因在于,智猪模型的假设与现实存在一定差异性。多边贸易体制下各成员方遵循既定的规则行事,但这种规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成员方之间的谈判博弈不断构建新的规则。当谈判仅由一方主导时,主导方必然会通过制定对其有利的规则,通过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收益。

(三)多边贸易谈判成员策略的变动对归零法的影响

1.消极应对谈判促成归零法的合法性

肯尼迪回合首次将非关税壁垒纳入谈判议题,并就反倾销等问题制定了GATT第六条的实施细则,东京回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定了《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相比传统的关税议题而言,反倾销议题对于多数发展中成员而言相对陌生,少有发展中成员参与议题谈判。肯尼迪回合时期仅有美、日、英等21国签署GATT第六条实施细则,而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反倾销议题谈判参与国过少的情况仍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在广大成员方缺乏谈判热情和反倾销国内法为支撑的情况下,《反倾销守则》主要以美国和欧共体国家的反倾销国内法为蓝本,对其中一些原则(如公平比较原则,合理容忍原则等)缺乏明确的界定。以公平比较原则为例,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方法明确规定的缺失实际上默认任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方法的合法性,给归零法使用国提供了规则支持。GATT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平台本应公平处理贸易诉争,但是美、欧主导下的谈判在设置争端解决程序时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其将举证责任归为申诉方的设定进一步增加了归零法受害国申诉的难度。即使专家组作出有利于申诉方的判决,被诉方也可以利用GATT时期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正向协商一致”程序,阻挠判决的有效实施。总而言之,反倾销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公促使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诉争裁决肯定了归零法的合法地位。

2.归零法生存空间被逐步压缩

进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发展中国家开始积极主动的加入谈判,基于己方利益考虑要求对多边贸易规则进行修改;而日本、挪威等发达国家也在反倾销归零问题上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二者的合力扭转了由美、欧主导谈判并制定贸易规则的固有格局,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公正性,并完善了争端解决程序。

尽管在WTO时期发生的14起有关归零法的争端中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总体上都对归零法持否定态度,但是归零法仍有一定生存空间。一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反倾销协定始终没有明确界定归零法是否违背规则,也没有明令禁止使用归零法。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仅对个案有效,类似案件无需遵循前案判决。因此,尽管美国在反倾销归零争端中屡屡失败,法律的模糊性和报告约束力的匮乏仍促使美国一再的使用归零法。

3.归零法谈判陷入僵局

随着反倾销贸易救济的盛行,归零法成为了多哈回合会谈中的焦点问题。相比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各方在《反倾销协定》中的妥协,多哈回合中双方对各自的立场异常坚持: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坚持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归零法,而反归零法阵营中的广大成员则主张彻底禁止归零法的使用。多次诉讼失败促使美国采取极其强硬的态度,试图通过立法使归零法合法化。在反归零法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归零法议题的谈判暂时处于僵持阶段。双方看似势均力敌,但是2008年主席文本试图部分合法化归零法的意图依然暴露出美国在本轮会谈中的强势地位。可以看出,反归零法成员在归零法谈判中依旧处于下风,归零法谈判的僵持只是暂时现象,其是否合法最终要取决于归零法谈判双方在今后谈判中的博弈结果。

三、反归零法成员的谈判策略选择

(一)积极参与归零法的谈判,不做被动的智猪

1.归零法诉讼的巨额成本要求反归零法成员参与归零法谈判

归零法谈判的僵局决定了归零法仍可以被使用,可以预见的是有关归零法使用的诉讼争端依旧会不断的被诉诸争端解决机构。这种状态的持续对广大反归零法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非常不利的。频繁的诉讼争端带来的是金钱和时间的损失,,即使最终的裁决有利于申诉方,但是往往难以弥补受到的损失。一旦归零法使用方拒绝执行裁决,基于不对等国力上的交叉报复也是见效甚微。与被动应对诉争相比,积极参与归零法谈判,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转化为立法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法。

2.多边贸易谈判的机制要求反归零法成员主动参与谈判

尽管实力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约束原则的协商一致始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参与方的利益。从过往的历史来看,缺乏足够参与方才使得美欧在反倾销归零问题上具有极强的控制力。因此,在多阶段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反归零法国家主动参与谈判,才能够在最终的谈判结果中体现出己方的诉求。

(二)建立反归零法谈判集团

1.以归零法议题为核心建立谈判集团,提高谈判地位

随着经贸一体化的发展,部分成员国之间在贸易谈判中存在共同利益,各国开始依据不同的利益基础组成不同的谈判集团。谈判集团的强化了集团成员的话语权,弱化了一国的个体实力在谈判中的作用。以“反倾销谈判之友”为例,作为同时包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谈判联盟的“反倾销谈判之友”在反倾销归零问题上发挥了巨大作用,抗衡美国的一家独大。正是由于“反倾销谈判之友”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极力反对,才得以阻止美国合法化归零法的企图。因此,以归零法议题为谈判核心开展南北合作,将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纳入谈判集团之中,提高其在谈判中的地位,才能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制定有利于己方的规则。

2.发挥发展中大国在反归零法谈判集团的纽带作用

反归零法的国家构成广泛,涵盖了广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各国也因经济基础的差异可被分为发展中大国和发展中小国。如此复杂的成员结构决定了各成员方在不同议题上的利益出发点存在差异,在谈判中发挥的作用也各自不同,这决定了反归零谈判集团在先天上的不稳定性。作为发展中大国应当承担协调各成员国利益分配、稳固谈判集团的重任。一方面发展中大国充分理解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而自身较为强大的实力足以保障发展中成员在集团内部的利益,保护发展中成员不受谈判对手的分化策略影响,维护谈判集团的稳定;另一方面,发展中大国凭借贸易地位,能够相对平等的与发达国家对话,构建两方合作的稳固平台。

参考文献:

[1]韩谷乔.WTO案例看“归零法”的违法性[J].经济研究导刊,2009,(30):79-80.

[2]李扬,张汉林.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博弈策略[J].亚太经济,2011,(4)49-53.

[3]张玉卿.反倾销中的归零之辩—印度诉欧盟床单案[J].WTO经济导刊,2006,(7):57-59/

[4]张玉卿.再谈反倾销的归零问题—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倾销案[J].WTO经济导刊,2006,(8):60-63.

[5]李嘉.反倾销归零问题的新发展—欧共体诉美国反倾销归零案剖析[J].WTO经济导刊,2007,(10):87-89.

[6]顾宾,俸雅妮.“归零法”最新案例评价—“美国—归零法(日本)”案[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11):33-39.

[7]刘勇.论反倾销程序中的归零法[J].法治研究,2008,(10):10-15.

[8]傅星国.WTO争端裁决的执行机制[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9]张新娟,贾毓琪.浅析多哈回合修订《反倾销协议》的“主席文本”[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6):90-95.

[10]朱广东.反倾销归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91

 


 

 

 

 

 



本文编号:1531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guojimaoyilunwen/1531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64e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