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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4 18:48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掀起了一场社会生活的革命。因其与金融行业进行融合碰撞,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如支付宝、余额宝、人人贷等。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兴领域,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因进入该行业的门槛低,开启高速发展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正逐步走向成熟,P2P网络借贷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模式,众筹也逐渐运用到各个领域中表现出巨大的市场活力。互联网金融在经济领域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互联网金融也能带来更多的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面广,政府需加强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混乱、金融税收征管不到位等,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地制约互联金融的发展。虽然在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2015年央行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其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进行定义,能够在对互联网监管起到一定作用。以及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电子商务法》,其为我国构建与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立法举措,该法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地法律地位,并规定平台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虽然《电子商务法》没有针对性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明确地规定,但在我国互联网交易法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其能够起促进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征管的作用。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首先,通过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特点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弥补传统金融行业的空白,有利传统金融企业拓展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其互联网金融交易能够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问题,拓展民间融资渠道,促进我国金融发展。互联金融的特点具有交易主体隐匿、交易成本低廉、交易虚拟等特点;然后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说明互联网金融现状,指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对人们的生活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所以选取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进行研究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再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现状与问题,得出税收征管中存在税收要素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法律缺位、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以及税收征管的配套设施不健全;进一步在通过互联网金融税制结构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分析其在税收征管中产生的税收流失,为对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提供理论支持。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外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政策的经验,主要选取欧盟、美国与澳大利亚作为主要分析对象,从中得出我国应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等启示;最后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具体建议,主要从税收征管法律、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征管配套设施说明如何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具体措施有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实行互联网税务登记系统、推进互联网新型电子发票应用、建立以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配套设施。
【图文】:

研究思路,互联网


6图 1-1 研究思路图1.3.2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1)文献分析法,通过查阅有关互联网金融税收信息化与涉税等方面的文献,掌握最新的研究状态及趋势。(2)实证分析法。基于互联网金融税制比较完善的前提下,整理 A 股中金融业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数据,进行互联网金融税负分析其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并进一步构造面板回归模型,以确定互联网金融税负与盈利能力的关系,从中得出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效率低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税收征管效率。(3)比较分析法,本文选取研究欧盟、美国与澳大利亚对互联网金融的税

模式图,模式图,第三方


的第三方支付系统以支付宝为典型代表。第三方作为一个交易媒介的作用,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方式在网络上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买家下单后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卖方发货,买方在确认收到商卖方账户。因此,,在这种交易方式中,第三方支角色。还有一类为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作为支付手段,其不存在自方投资机构与银行配合,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银值服务,其中以快钱、易支付等为典型。网络借贷贷是指 P2P 网络借贷公司利用互联网建立一种“系,通常借款人通过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出融在平台了解借款人及其相关的融资信息,并再通环节中平台为借贷双方搭建一个资金融通的渠道其模式如图 2-2 所示。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F724.6;F832;F812.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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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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