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约车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9 00:22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兴业态,通过互联网平台构建的交易匹配系统根本性地改变了司机和乘客的匹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供需双方信息交流平等与决策自主。网约车的出现从产业形态、经济效益、规制体制这三个方面颠覆了出租车行业,取得了极大的竞争优势。自2015年以来,我国政府开始酝酿建立网约车行业规制体制,在支持和反对网约车发展两方的博弈之下,我国的网约车规制政策经历了“政策放任(2010-2014)——严格限制(2015-2016)——谨慎规制(2016至今)”三个阶段。由于我国出租车行业管理的二元结构,各地方政府负责网约车规制政策的具体执行,通过K-means聚类分析发现,我国地方政府的网约车规制政策可以分为限制型规制、平衡型规制和宽松型规制三种类型。通过对上海市网约车规制政策制定过程进行质性研究,以及我国145个城市数据的量化分析,发现当地的出租车行业经营模式与规模是影响地方政府网约车规制政策严格程度的关键因素。中国网约车规制变迁历程体现出三大特点:(1)政企合作进行行业规制治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经营”——成为了未来规制治理改革的趋势所在;(2)在互联网技术的改造下,政...
【文章来源】: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出租车行业的契约关系结构
图 3.2 2006 年~2015 年我国主要城市出租车数量1出租车是该行业提供服务的基本载体,对出租车数量的控制意味着控制了该行业的服务供给能力。政府认为,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数量规制的出发点在于,若没有数量规制,则城市中的出租车数量必然过度膨胀、出现无序竞争的情况,数量规制的意义在于避免出租车过度发展,占用公共道路资源、挤压公共交通客源所导致的城市交通资源分配和使用不合理。但实际上,通过对芝加哥市出租车数量规制政策的产生与演变过程的研究发现,“出租车管制的原初目的并不是保护公众利益,而是限制竞争、保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利益。推动管制的力量也恰恰来自出租车业本身。”2所谓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如减少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的解释只是既得利益者寻求垄断地位所进行的包装。三、价格规制,即出租车的运价标准由各地方出租车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局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统一制定和调整3,而非由市场供需关系自发决定。在油价
图 4.1 “互联网+”时代网约车行业的契约结构网约车的出现,产生了与出租车行业完全不同的契约关系结构,其中主要包括平台内部契约、外部契约共二种契约关系。4.4.1 平台内部契约首先是内部契约两种:一、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 B2C 模式下,网约车司机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雇员,车辆为公司所有,二者是纯粹劳务雇佣关系;而在 C2C 模式下,网约车司机自备车辆为乘客服务,网约车平台只是为供需双方建立出行信息交换平台,网约车司机与平台间更像是一种挂靠关系。在 B2C 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公司能够较好地对平台内的运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管理和约束。而 C2C 模式下,运营车辆多由驾驶员自备,然后挂靠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下(甚至有一车挂靠在多个网约车公司的情况),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与运营司机
本文编号:2944638
【文章来源】: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出租车行业的契约关系结构
图 3.2 2006 年~2015 年我国主要城市出租车数量1出租车是该行业提供服务的基本载体,对出租车数量的控制意味着控制了该行业的服务供给能力。政府认为,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数量规制的出发点在于,若没有数量规制,则城市中的出租车数量必然过度膨胀、出现无序竞争的情况,数量规制的意义在于避免出租车过度发展,占用公共道路资源、挤压公共交通客源所导致的城市交通资源分配和使用不合理。但实际上,通过对芝加哥市出租车数量规制政策的产生与演变过程的研究发现,“出租车管制的原初目的并不是保护公众利益,而是限制竞争、保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利益。推动管制的力量也恰恰来自出租车业本身。”2所谓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如减少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的解释只是既得利益者寻求垄断地位所进行的包装。三、价格规制,即出租车的运价标准由各地方出租车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局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统一制定和调整3,而非由市场供需关系自发决定。在油价
图 4.1 “互联网+”时代网约车行业的契约结构网约车的出现,产生了与出租车行业完全不同的契约关系结构,其中主要包括平台内部契约、外部契约共二种契约关系。4.4.1 平台内部契约首先是内部契约两种:一、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 B2C 模式下,网约车司机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雇员,车辆为公司所有,二者是纯粹劳务雇佣关系;而在 C2C 模式下,网约车司机自备车辆为乘客服务,网约车平台只是为供需双方建立出行信息交换平台,网约车司机与平台间更像是一种挂靠关系。在 B2C 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公司能够较好地对平台内的运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管理和约束。而 C2C 模式下,运营车辆多由驾驶员自备,然后挂靠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下(甚至有一车挂靠在多个网约车公司的情况),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与运营司机
本文编号:294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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