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后的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9 10:10
本文关键词:《巴黎协定》后的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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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产生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之下,2009年以来一直是全球气候谈判的重点之一,也是未来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不断增进国际信任的重要环节。《巴黎协定》达成的"每两年通报"的决定,将推动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得到不断的加强和完善。本文通过梳理最新的气候资金机制以及测量、报告和核证的文献资料和智库报告,分析了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的内涵、目标和最新进展,以及公约框架下面临的挑战。分析指出,目前不同的气候资金统计和核算机构的资金分类标准存在差异,数据可比性有待改善;缺乏从资金上游到下游的反馈机制,影响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完整性;气候资金计量体系虽然正在发展和完善之中,但仍然难以提供准确的资金"支付"数据。据此,文章提出了构建综合性的国际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重点任务:建立具有统一数据基础和核算口径的气候资金测量体系,建立操作指南更为详细、形式更为标准统一的气候资金报告体系,以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气候资金核证机制。最后,文章指出国际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构建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公约资金机制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和协作。作为国际上少数几个向GEF捐资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在参与过程中应力争体现发展中国家对气候资金性质的主张以及对测量、报告和核证机制的关键概念和范围界定的主张,影响国际气候资金机制的运营规则和技术规则。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关键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巴黎协定 气候资金 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碳交易市场连接及宏观调控机制研究”(批准号:71503288) 北京社会科学基金研究基地项目“支撑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机制研究”(批准号:16JDYJC039)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我国银行业信贷业务的环境风险管理研究”
【分类号】:F831.2;P467
【正文快照】: 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Measurable,Reportable,Verifiable,MRVable)起源于有关支持“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NAMAs)的讨论,根据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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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1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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