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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智能投顾:规制路径与方案选择

发布时间:2021-03-12 17:49
  在金融科技创新领域,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对金融创新实践的承认、共识和规范化,而非以既有的制度来格式化市场和实践对新型交易模式的需求。智能投顾规制的主要问题在于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不管是将其纳入投资顾问业务,还是纳入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制,都是可选择的路径。如果选择将其纳入投资顾问业务,那么需要资本市场高层级立法的支持。如果选择将其纳入资产管理业务,那么必须采用全权委托账户管理的规范方案,而不能采用信托型资产管理规范方案。四部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对智能投顾的规制逻辑是不清晰且令人费解的,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0,34(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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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智能投顾发展的法律挑战及其应对[J]. 郭雳,赵继尧.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6)
[5]“智能投顾”的本质及规制路径[J]. 吴烨,叶林.  法学杂志. 2018(05)
[6]资金池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J]. 钟维.  银行家. 2018(04)
[7]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建议[J]. 姜海燕,吴长凤.  证券市场导报. 2016(12)
[8]互联网证券智能化方向:智能投顾的法律关系、风险与监管[J]. 李晴.  上海金融. 2016(11)



本文编号:307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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