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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31 04:59
  <正>国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改革发展2020蓝皮书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专题资料汇编

【文章页数】:2 页


本文编号:337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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