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货币保管_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岗位_专题:货币合作实践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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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货币互换实践
作者:王 丹 鲁凤玲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货币互换被很多国家中央银行广泛应用,作为增强市场信心、提供流动性支持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也积极参与区域货币互换机制建设,签署了一系列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努力提升区域金融危机救助水平。这既体现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抵御危机冲击的负责任形象,又为服务贸易投资提供新的渠道。
中央银行货币互换的特性与发展
货币互换(又称货币掉期)是交易双方按照事先商定的规则,互相交换不同货币、相当金额的本金及利息支付,到期后再换回本金的交易。双方的事先约定被称为货币互换协议。按照参与主体不同,货币互换可以在商业机构间进行,,也可以在中央银行间进行。商业机构货币互换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筹资成本和规避汇率风险;中央银行则是通过互换提供流动性支持,体现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危机的意愿,并以此增强市场信心,促进地区金融稳定。由于两国和地区中央银行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时,往往只有一方存在对对方本币资金的需求,因此,中央银行货币互换类似于以一定数量的本币作抵押,获取对方央行等值贷款。
中央银行开展的双边货币互换早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就被美联储采用。1962年5月,美联储同法国央行签订首个双边互换协议。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美联储利用货币互换资金购入其他中央银行持有的美元,维护其他国家持有美元资产的信心和保持美元币值稳定。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继续采用货币互换,为受危机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流动性支持,阻隔危机的蔓延。
亚洲金融危机令亚洲国家认识到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利用自身力量促进地区金融稳定的道路。1997年7月泰国爆发金融危机后,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与新加坡东盟五国的中央银行签署关于东盟货币互换安排的谅解备忘录,目的是在成员国出现国际收支危机问题、面临临时流动性短缺时提供短期货币互换支持。最初的《东盟互换协议》金额为1亿美元,各成员国出资2000万美元。1998年该协议规模扩大到2亿美元,各成员国出资比例不变。
我国货币互换协议实践情况
人民银行在《清迈倡议》框架下签署货币互换协议
2000年5月6日,在泰国清迈召开的ASEAN+3(东盟国家与中国、日本、韩国)财长会议上通过《建立双边货币互换机制》的倡议(简称《清迈倡议》),决定扩大东盟原有货币互换网络,号召东盟国家及中、日、韩三国在自愿基础上,根据共同达成的基本原则建立双边货币互换网络,以便在一国发生外汇流动性短缺或出现国际收支问题时,由其他成员集体提供应急外汇资金,以稳定地区金融市场。
《清迈倡议》下的双边货币互换机制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扩展了之前的《东盟互换协议》规模,将成员国由东盟5国扩展为东盟10国,总体规模由2亿美元增加到10亿美元,后来进一步增加到20亿美元。二是建立东盟成员国与中、日、韩之间的双边货币互换网络。互换额度由双方逐一磋商,共同出资确定。三是货币互换资金动用与IMF贷款条件挂钩。互换额度内的小部分资金可以自动拨付,该比例最初为10%,后调整为20%;剩余额度资金使用与IMF贷款条件挂钩。四是强调集体决策,货币互换国家要动用换来的货币必须征得与其签有货币互换协议的其他国家的同意。《清迈倡议》下的货币互换协议虽然是双边签署,但实质上是一种多边网络。五是该机制下的双边互换网络中,货币互换的主要形式是流动性使用国以本币换取流动性提供国的美元。但有些国家开始使用双边本币进行互换,如中日、中韩和中菲之间的本币互换。
2001年,人民银行在《清迈倡议》框架下同泰国银行签署了金额为20亿美元货币互换协议,这是人民银行第一次对外签署中央银行间的货币互换协议。随后,又同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国家中央银行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由于清迈倡议下动用货币互换条件比较严格,相关货币互换至今没有实际动用过……(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2年第4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责任编辑 纪 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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