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京控中的国家与社会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29 12:16
本文选题:清代 + 京控 ; 参考:《东北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摘要】:“京控”一词始见于清代,可视为“赴京控告”、“来京控诉”一类表述的简称。《清史稿·刑法志》中对其含义表述如下:“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这一申冤形式的出现,是清廷为治下官吏与民众创设的,可以向国家中央相关机构呈控,并申诉所受冤抑的孔道。伴随日后京控管道开放,案件数量增长,相关规程与条例也不断完善,并逐渐成为一项较为完备的体制。清代京控案件数量可观,由于其发生与展现的历史场景更为贴近民众的日常生活,因此透过大量京控案件的政治社会史解读,可以进一步体察明清社会巨大变迁下民众生活与心态的变化,百姓对待基层政府与中央政权的态度,以及政府应对社会变迁有效性等问题。现有“京控”问题的研究,尚缺少对清代京控案件整体性探讨的论述。同时,既有研究关于政府角色的讨论多流于泛化性解释,缺少政府解决案件过程及动因等方面更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并以此来说明京控制度于当时之实效。因此,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本文侧重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朱批奏折与奏折录副中所见京控资料为研究对象,通过大量数据统计展现其整体时空分布、规模大小、呈控者身份构成比例等,并对所形成的诸特点进行原因分析。同时,透过典型个案的解读来探讨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多维面向,并深入剖析清代官僚体制与司法运作间的关系。通过有清一代京控案件的数据分析,其数量上的变化趋势主要集中于嘉庆以后,嘉道期京控案件数量不断上涨,并在道光时期的最初十年间达到顶峰。虽其后有所下降,但在同治与光绪年间,案件数量又回升形成一小高潮。其中原因,应考虑到嘉庆帝试图通过京控手段整顿吏治的主观推动、当时吏治疲玩的社会现象、战乱阻隔,以及明清巨大社会变迁背景下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分化、争夺、竞讼,由人口过快增长导致的人员流动性增强、生存压力加大等因素。就京控案件分布地域而言,距离京师远近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各省案件数量的多寡。同时,案件发生地域与案件类型间亦关系密切,不同省份及一省之内的不同府别间,均会因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差异形成不同。而某一类京控案件在某些地域相对集中出现,其案件数量多寡与案情内容的复杂程度,也在一定程度说明了该地区与这一类案件相对应的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尖锐。整个清朝时期因命盗重情引发的京控案件,占整体呈控内容半数以上。其中,因日常事务产生纠纷口角进而大打出手或意图报复,成为该类案件常见诱因。而在关涉政府公权力的案件中,以指涉官员及胥吏人等在漕粮征派过程中出现的侵吞抽匿、浮收勒折,以及办案调查过程中上述人员的敲诈勒索行为居多,且对胥吏人等的指控明显多于朝廷官员。在京控呈控者的分析中,平民阶层参与比例最高,并以从事农业生产者参与人数为多。该类人员京控,多与村社内部或村社间的农户及宗族、乡族间的资源利益纷争相关。本文认为,遍布于当时乡村社会民众中的巨大生存压力以及商品经济在明清时期的深入发展,是促使该类群体频繁涉讼的首要原因。女性在清代京控中表现突出,这与当时其所处客观生存条件、丈夫去世后其妻作为家中长辈的地位及立法中的宽容量刑空间等因素均相关联。职官京控以品级较低的州县官员及未入流官吏居多,其量刑定罪多依据所控案情的严重程度,及其在讼案中的表现进行斟酌。就所整理的清代内地回民京控案而言,可以认为清代京控制度的实施在纠正冤假错案、监督地方吏治、改善民生方面,并无过多“民族差异对待”的表现。生监阶层京控者占整体案例的近五分之一,虽然官方多将此类人等视为“衿棍”,但本文通过匡光文京控案中官方与地方文献记录对比,以及谈麟瑞、叶墉等人京控始末的分析,认为生监人等在当地的地位及其对官府行政、司法诸环节的熟悉,使其自然成为百姓倾向依托的对象,而这也一定程度促使其以地方喉舌之姿态指斥当地诸多弊病。在透过典型个案展现京控制度于清代的实际运作,以及国家与社会复杂多面互动中,可以看到:京控并非是一种百姓可以方便运用的诉讼途径,其成本相当高昂。京控制度也并非朝廷可以简单用来为百姓申冤的工具,其运作复杂,效率低下。同时,透过苏省沙田争讼案的分析,可以看到清代国家与地域社会关系的多维复杂面相,而围绕土地所有权的争夺,民间社会各种诉讼策略亦可窥见一斑。京控案件的多寡一定程度体现出地方吏治之良莠,因此统治者极为重视。嘉庆及其后诸帝希望借京控和相应改革整饬吏治、改善民生,但其实际效果离清廷期望相去甚远。其中原因,应根究于清代京控和司法制度是与行政体制同轨,优质司法资源仅集中于体制顶部而难于遍及地方,诸帝虽推行多项改革措施,但均多旨在强化顶部纵向司法监控压力,由此,地方司法资源不足、审讯程序中问官权力缺乏制约,种种因素均导致京控相关法例条文成为具文。虽然原告不懈京控可以触动朝廷动用更高级别、程序更为规范的司法力量来纠正错判,但其过程繁复且成本高昂。即便冤案错判得以纠正,司法正义的目标最终实现,但其最终强化的仍然是专制主义的皇权思想及国家的人治特色。同时,通过这一制度所建立起的民意上达渠道,也在促使民间社会以京控,甚至是各种诉讼策略来扩大声势,并将案件获得清帝及朝廷重视作为诉讼中的筹码,这无疑对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法独立构成挑战。
[Abstract]:The term " Jing control " is found in Qing Dynasty , which can be regarded as the abbreviation of " The Complaint of the United Nations " and " The Case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 . The meaning of the term " Beijing Control " is as follows : "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research achievements , this paper trie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ublic life and the state of mind in the Qing Dynasty , and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ystem of Qing Dynasty 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government ' s response to social change . In the analysis of the government ' s public power , it is the most common cause of this kind of cases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Beijing ' s control is not a tool that people can easily use .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K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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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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