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法律属性的理论重构与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22-01-15 17:40
采矿权法律制度是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采矿权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不能科学界定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具体表现为公权私权属性的混同合一和物权属性的错误定位。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对矿产资源基本属性的忽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以及矿业立法传统思维的影响。采矿权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应以重新认识采矿权法律属性为基础,正确理解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将采矿权中的两种权利(力)属性进行分离,分别规定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和采矿许可权,并实行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证和采矿权许可证制度。
【文章来源】:经济问题.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采矿权中公权私权属性的混同合一
1.就采矿权的设立而言,对采矿权的取得应以申请主体自身的经济、技术、管理条件为衡量标准,通过竞争机制的作用,使资源配置到能最大发挥其效益的市场主体手中
2.就采矿权的流转而言,行政权力的干预问题十分突出
3.就采矿权的收回而言,权利存续的不稳定严重影响矿产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二)采矿权物权属性定位不当
1.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采矿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界定是矿产资源价值低估和所有者收益流失的主要原因
2.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采矿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界定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混乱、资源浪费严重的主要原因
3.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采矿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界定是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的主要障碍
二、采矿权法律属性的理论分析
(一)采矿权法律属性与矿产资源属性的错位
(二)现行采矿权中公权私权混同合一的根源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的影响
2.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发展演变过程中法律传统的影响
3.矿产资源基本属性对采矿权中公权私权配置的影响
(三)采矿权物权属性的重新定位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区分
2.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正当性分析
三、重构采矿权法律属性的立法建议
(一)分设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和采矿许可权
(二)制度修改建议
1.在《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中,应明确区分现行采矿权中民事财产权和行政管理权两种法律关系,分别设定各自的权利(力)行使规则
2.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原则上是禁止采矿权转让的,这一规定与现行采矿权是民事物权与行政许可权相复合的权利类型有密切关系
3.采矿权两权分离之后,采矿许可权将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行使监管权的表现,不再具有物权属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实质[J]. 郭晓虹,麻昌华. 南京社会科学. 2019(05)
[2]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理论逻辑与改革导向[J]. 严金明,张东昇,夏方舟. 中国土地科学. 2019(04)
[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的创新[J]. 任保平,付雅梅. 经济问题. 2018(09)
[4]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构造论[J]. 王社坤. 法学评论. 2018(04)
[5]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人大监督的理论逻辑[J]. 叶榅平. 法学. 2018(05)
[6]自然资源设置两级产权的构想——基于生态文明的思考[J]. 刘尚希. 经济体制改革. 2018(01)
[7]法律对采矿权的非征收性限制[J]. 宦吉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8]优化矿产资源领域政治生态法律问题研究——以山西腐败大案为例[J]. 王继军.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14(10)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协调[J]. 张璐. 法学杂志. 2009(08)
本文编号:3591042
【文章来源】:经济问题.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采矿权中公权私权属性的混同合一
1.就采矿权的设立而言,对采矿权的取得应以申请主体自身的经济、技术、管理条件为衡量标准,通过竞争机制的作用,使资源配置到能最大发挥其效益的市场主体手中
2.就采矿权的流转而言,行政权力的干预问题十分突出
3.就采矿权的收回而言,权利存续的不稳定严重影响矿产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二)采矿权物权属性定位不当
1.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采矿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界定是矿产资源价值低估和所有者收益流失的主要原因
2.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采矿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界定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混乱、资源浪费严重的主要原因
3.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采矿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界定是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的主要障碍
二、采矿权法律属性的理论分析
(一)采矿权法律属性与矿产资源属性的错位
(二)现行采矿权中公权私权混同合一的根源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的影响
2.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发展演变过程中法律传统的影响
3.矿产资源基本属性对采矿权中公权私权配置的影响
(三)采矿权物权属性的重新定位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区分
2.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正当性分析
三、重构采矿权法律属性的立法建议
(一)分设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和采矿许可权
(二)制度修改建议
1.在《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中,应明确区分现行采矿权中民事财产权和行政管理权两种法律关系,分别设定各自的权利(力)行使规则
2.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原则上是禁止采矿权转让的,这一规定与现行采矿权是民事物权与行政许可权相复合的权利类型有密切关系
3.采矿权两权分离之后,采矿许可权将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行使监管权的表现,不再具有物权属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实质[J]. 郭晓虹,麻昌华. 南京社会科学. 2019(05)
[2]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理论逻辑与改革导向[J]. 严金明,张东昇,夏方舟. 中国土地科学. 2019(04)
[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的创新[J]. 任保平,付雅梅. 经济问题. 2018(09)
[4]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构造论[J]. 王社坤. 法学评论. 2018(04)
[5]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人大监督的理论逻辑[J]. 叶榅平. 法学. 2018(05)
[6]自然资源设置两级产权的构想——基于生态文明的思考[J]. 刘尚希. 经济体制改革. 2018(01)
[7]法律对采矿权的非征收性限制[J]. 宦吉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8]优化矿产资源领域政治生态法律问题研究——以山西腐败大案为例[J]. 王继军.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14(10)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协调[J]. 张璐. 法学杂志. 2009(08)
本文编号:359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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