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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经济理论与法律形式

发布时间:2016-09-0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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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经济理论与法律形式

发布日期: 2013-11-22 发布:  

  2013年2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3年2期

  摘 要:个人或家庭在消费金融市场通过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实现一生的最大化效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在消费金融市场规制过程中对于个人权益的着重强调,其经济合理性在于市场效率的实现和出于自由父爱主义的考虑。对于刚刚起步并逐渐发展的中国消费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理论研究拓展、立法与纠纷处理机制、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组织和协调等方面存在亟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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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消费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市场规制;自由父爱主义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02-0054-08
  作者简介:呼建光,吉林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毛志宏,吉林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吉林 长春 130012)
  消费主义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消费金融市场金融工具的创新,这使个人(家庭)的跨期消费选择具有了更大的灵活性,但扩展的金融选择机会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更大的潜在风险。2007年,美国次级贷款市场的大规模违约引发了金融危机并在全球范围内扩散。在引入大量流动性对市场救助的同时,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下文简称《改革与保护法》)对金融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改革。作为危机后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法案着重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房地产抵押贷款、信用卡、基金、汽车贷款等金融产品为标志的消费金融市场逐步形成并日趋成熟。值得一提的是,出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需要,从2011年底到2012年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先后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这使防范金融风险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成为热点问题①。
  根据法与经济学的观点,法律是任何经济组织体系的必然结果。私法作为支撑市场体系的法律安排,保证了私人、私营经济组织可以自由地追求各自的经济目标。规制是社群体系中的法律安排,其目标是治理市场失灵以满足集体或者公众的利益。消费金融市场的私法安排使金融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金融产品满足平滑一生消费的需求,但是,信息不对称、市场垄断和外部性等引发的市场失灵和金融消费者时间偏好非一致性、认知偏差引致的“自由父爱主义”(Libertarian Paternalism)考虑使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成为必然。本文以经济规制理论为视角,分析了消费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济理论内涵与必要性,以美国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实践为例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制措施,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机构治理对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具有重要启示。
  一、消费金融市场与金融消费者决策
  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命题的提出以消费金融市场的存在与运行为前提,当私法安排导致市场失灵时需要借助规制以解决市场体系依靠自身无法解决的效率缺失与福利缩减。虽然消费金融市场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其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使其在金融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根据美联储的统计,2009年家庭持有资产的总量为64.5万亿美元,其中24.2万亿美元为实物资产,40.3万亿美元为金融资产。同期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7.3万亿美元,其中金融资产数量大约为家庭持有量的三分之一。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至2010年9月,短期贷款为8697亿元,住户部门的消费性贷款为7.1亿元。。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其理论认识却滞后于公司金融、公共金融等金融学分支跨期建模的技术制约、相关研究数据的可得性和准确性以及学科历史发展带来的消费者和家庭金融决策问题与传统金融问题的分割使其发展较为缓慢。。本文认为对于消费金融市场与金融消费者决策理论的认识是判定规制合理性进而安排相应规制措施的基础。
  (一)消费金融市场的理论内涵
  消费金融市场的行为主体为金融消费者与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市场中的消费则是基本消费行为在时间维度的扩展,即金融消费者在不确定性条件下选择金融产品以满足不同时期的消费需求,或者说是金融消费者使用金融产品以平滑各期的消费。其中,金融消费者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家庭。金融消费行为与融资和投资密不可分,即在当前收入无法满足消费时,通过向未来收入的借款实现当期消费;而在当前收入较多时,则进行投资以实现未来的消费。如金融消费者在现时收入较低时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购买住房(金融产品为抵押贷款),当有短期资金需求时可以诉诸于隔日贷款(payday lending);而当期收入较多时则可以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可见投资行为蕴含于消费金融行为。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金融产品,并发挥着风险管理、现金支付、信息披露等功能。图1描述了消费金融市场的行为主体和基本结构。其中,金融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以平滑一生的消费。金融产品连接了金融消费者和供给者,它包括两个类别:一类为融资产品,通过向未来时间的借款满足当期消费需求;另一类为投资产品,把当期消费以外的资金投资于未来。金融机构是金融产品的供给方,在金融产品供给背后体现的是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管理、信贷和储蓄与投资等基本功能;同时,消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还需要金融机构发挥信息披露、资金整合等辅助功能。
  (二)金融消费者决策
  消费金融市场的主流研究既包含了传统新古典框架又接纳了行为金融学有限理性的研究视角,在这一整体构架下金融消费者的决策是其核心问题。王江、廖理和张金宝认为消费金融是与消费有关的金融问题,同时要考虑市场、机构和政府等金融环境王江、廖理、张金宝:《消费金融研究综述》,《经济研究》2010年第5期增刊。。Tufano认为应从金融功能的角度定义消费金融理论内涵与研究范畴Tufano,P. Consumer Finance,Annual Review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9,1∶ 227-247.,即消费金融研究的问题是消费者如何作出金融决策、金融机构如何提供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家庭)需求以及政府如何对金融服务进行规制。其中,金融机构的作用为支付、风险管理、信贷和储蓄与投资。此外,金融消费者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个人或者家庭在较长期限内进行金融决策;个人拥有以人力资本为代表的非交易性资产以及房产等非流动性资产;同时,金融决策也受到较为复杂的税率的影响。虽然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定义消费金融,但都强调了消费金融市场上的不同行为主体,并且金融消费者利用金融工具合理安排消费为理论的最终归宿。   连续时间版本下的最优消费和投资规则为金融消费者决策提供了分析的基本框架 ,即在投资机会时变条件下,投资需求由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和对投资机会不利变动的套期需求组成Merton R.C.Optimum consumption and portfolio rules in a continuous-time model.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3(4)∶ 373–413.。在此框架下可考虑利率随机波动或者权益证券收益随机波动条件下的投资组合选择和扩展了持有资产种类后投资组合的选择等问题:如在利率随机波动条件下长期债券需求由短视需求(myopic demand)和套利需求组成,并且短视需求与债券溢价正相关,与长期债券收益的波动和投资者的风险规避程度负相关Campbell, John Y., Luis M. Viceira, Who should buy long-term bond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1, 91(1)∶ 99-127.。如果考虑人力资本因素,由于人力资本收入作为个别风险不可分散,将增加个体的风险规避,这导致了更为谨慎的投资行为Heaton, John, and Deborah Lucas, Portfolio choice and asset prices: The importance of entrepreneurial risk,Journal of Finance,2000, 55(3)∶ 1163-1198.。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工作时间或者推迟退休年龄增加劳动供给,也可以增加个体承担金融资产风险的意愿Bodie, Zvi, Robert C. Merton, and William Samuelson, Labor supply flexibility and portfolio choice in a life cycle model,Journal of 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l,1992,16(3-4)∶ 427-449.。与长期债券类似,房产可以作为提供长期收入的来源,但其流动性较差。虽然面临借款约束,但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抵押贷款的形式获得房产,这些都增加了抵押贷款决策的复杂性。需要指出的是金融产品不仅包括债券、证券、房产等投资产品,还包括隔日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教育贷款等融资产品。
  在理性前提下,上述框架似乎对金融消费者的跨期选择问题作出了较为完整的刻画,但是行为经济学和行为金融学的兴起对新古典金融学以金融消费者绝对理性为出发点进行理论构建与演进提出了质疑。这意味着在考虑金融消费者决策问题时要考虑有限理性因素的影响。行为金融研究表明个体或者家庭在利用信息进行金融决策的过程中受到诸多心理因素的影响,如对信息的有限注意,对利得和损失的非对称估计,具有损失规避的倾向Kahneman,D.Tversky,A.,Prospect Theory: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Econometrica,1979,47(2)∶ 263-292.。在进行投资组合选择时个人或者家庭则表现出了本地偏差French, K., James M. Poterba, Investor diversification and international equity markets,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1,81(2)∶ 222-226.Huberman, Gur, Familiarity breeds investment,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2001,14(3)∶ 659- 680.;通过折扣经济人进行交易的客户(discount brokerage customer)在交易过程中表现出了处置效应等Odean, Terrance, Are investors reluctant to realize their losses?,Journal of Finance,1998, 53(5)∶ 1775-1798.。因此,应该以金融消费者有限理性为视角对传统理论进行反思与修正。
  二、消费金融市场规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对消费金融市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源于教科书版本的市场失灵与出于自由父爱主义的考虑。消费金融市场失灵表现为市场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垄断力量等方面。与父爱主义不同,自由父爱主义强调了个人在有限理性条件下的自由选择权,这构成了消费金融市场新的立法基础,并影响了消费金融市场规制的具体实践。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命题的理论内涵正是在消费金融市场规制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的着重强调。
  (一)消费金融市场规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规制合理性的判定正是以上文对于金融消费者决策行为的分析为基础,即金融经济理论决定了法律形式。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补贴、准入政策等多种形式干预经济Posner,A. Richard, Theories of Economic Regulation,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1974, 5(2)∶ 335-358.。这种干预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能够通过法律形式与经济工具战胜市场在自治过程中效率损失。即新古典金融经济理论中的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和外部性等因素制约了市场效率的实现,而消费金融市场提供了教科书版本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增进个人福利的“父爱主义”。根据法与经济学的观点,父爱主义意味着通过不同程度的强制性限制自由与权利以满足或者增进公民的福利,并在客观上有利于公共利益。从其含义可以看出,为达到父爱主义增进福利的目的,需采取强制性限制公民自由与权利的方法。这意味着自由主义与父爱主义似乎存在着矛盾,这一矛盾的根源在于促进个人福利的方式。如果给予个人充分的选择权,并采取非强制性的方式对其选择进行引导,则自由主义与父爱主义存在着调和。对这种矛盾的调和产生了“自由父爱主义”(Libertarian Paternalism),即通过非强制的方式引导个人作出更好的选择Thaler R.H.,Sunstein C.R. Libertarian Paternalism,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3, 93(2)∶ 175-179.。自由父爱主义认为次优决策来源于个体的认知偏误,并强调更好的选择是可以被测度的,在对个体行为或者心理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后可以作为消费金融市场规制的基础。   (二)消费者金融保护的必要性
  出于对消费金融市场失灵的治愈以及自由父爱主义的考虑,需要对消费金融市场进行规制。具体来看:
  1. 市场失灵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决策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个人在公司购买的某项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涉及的期限较长,在签订合约后消费者无法对公司的资金运营活动进行连续的有效控制,声誉机制也可能不能够保证公司不侵占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为了作出有效决策,消费者需要了解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然而金融消费者自己并不能有效获得所有相关的信息,与其他消费者共同协作获得信息也存在着协调上的困难,因此,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选择时常受到“柠檬”问题的困扰。信息作为公共物品,很难依靠金融产品供给者实现有效提供,依靠消费者的协同生产也存在协调上的困难,这意味着需要借助规制的力量进行强制披露。
  消费金融市场中的个人决策可能会对其他人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并没有反映在市场价格之中。如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房屋所有权存在正的外部性,这使政府需要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为房屋购买者的住房贷款提供补助;贷款者和借款者往往不考虑房屋止赎的社会成本,但Campbell等发现止赎成本会降低临近房产的价格,这一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需要政策参与以减少止赎成本Campbell, John Y., Stefano Giglio, and Parag Pathak. Forced Sales and House Prices,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11,101(5)∶ 2108–2131.。
  搜寻成本的存在导致了零售市场上金融产品供应者垄断力的增强。在许多消费金融产品市场上存在着价格差别,这使金融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的搜寻成本增加,从而支付了相对于其他供应机构较高的价格。这种搜寻成本使零售商形成了垄断力,并使其可以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费用。
  2. 自由父爱主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投资者往往缺乏金融知识以作出正确的金融决策Lusardi, Annamaria, and Olivia S. Mitchell,Financial Literacy and Planning: Implications for Retirement Well-Being.,Pension Research Council Working Paper,2006, No. 1.Lusardi, Annamaria, and Peter Tufano. Debt Literacy, Financial Experiences, and Over in debtedness. NBER Working Paper 14808, 2009.。表1列示了两项调查研究中不同年龄个体对于健康与退休以及储蓄投资等相关金融知识的理解情况。其中,对于年长者关于健康和退休问题的调查结果表明,只有56%的人正确回答了前两个问题。年轻人的情况则更糟,只有46%的人正确地回答了前两个问题,27%的人正确地回答了所有问题Lusardi, Annamaria, Olivia S. Mitchell, and Vilsa Curto. Financial Literacy among the Young,Journal of Consumer Affairs,2010, 44(2)∶ 358–80.。虽然直接利用金融数据去推断消费者的具体认知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目前的实验研究表明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越强,其金融决策越为合理,在投资中也能获得更高的股票收益Benjamin, Daniel J., Sebastian A. Brown, and Jesse M. Shapiro:Who is ‘Behavioral’? Cognitive Ability and Anomalous Preferences,SSRN Working Paper, 2006.。
  个人偏好具有多样性,而跨期选择过程中消费者偏好也表现出了与传统理论预期不相符的特征。如个体在多期选择过程中表现出了现时偏向型偏好。现时偏向型偏好会带来一种外部性,即个人在今天的决策会以一种内部非一致的方式反向影响其未来财富,而在未来又会感到遗憾。这种负的外部性有时也被称为“内部性”。出于自由父爱主义的考虑应规制对未来具有负面影响的现时行为。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形式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合理性在于市场失灵与消费者在金融决策中的认知偏误与认知局限。作为社会性规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既有信息披露、事前批准等传统规制形式,又包含了基于“自由父爱主义”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助推。金融危机的爆发并非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的起点,英国早在2000年就最先正式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对金融消费者类型进行了区分。但是缘于次级抵押贷款违约的美国金融危机使美国把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了重要日程,典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主要为:
  (一)消费金融市场信息披露
  在消费金融市场强制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逆向选择成本、减少外部性成本。为了治愈消费金融市场失灵,美国和英国相关法案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如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的初次披露和持续披露要求。其中,在证券的发行、销售中如果对重大事实做出不真实的陈述、做出因省略重大事实而误导公众的陈述、运用任何方式、手段和计谋从事欺诈活动或者从事任何产生欺骗后果的活动则被判定为非法行为。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法》确立了证券市场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需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特殊人士取得证券的登记及公开、发行人回购股票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与美国证券市场类似,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时需要承担一般性的披露义务,即披露所有投资者及其专业顾问合理需要的信息,以及为了能够做出正确评估资产和负债、财务状况、利益和损失、证券发行者的发展前景、有价证券相关权利所需的信息。上市后,上市公司每年须发布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基本陈述以及经营绩效与前期预测差别、经营状况的区域分析、公司不参与管理的董事的基本信息等诸多事项。   抵押贷款是消费金融市场的重要金融产品,一般来说其涉及的金额较大,需使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根据《房地产交割程序法案》(Real Esta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Act,RESPA),应该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能够获得与抵押贷款成本相关的信息以满足个人交易的需要,不被收取不必要的高额交割费用。根据最新原则,RESPA要确保消费者最终可以较低成本获得抵押贷
  款,具体包括对标准化公允水平的评估、提高交割成本和利率信息披露水平等内容。意图使借款和贷款过程中保护消费者的诚实信贷法案(Truth-in-Lending Act,TILA)在消费金融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TILA中最重要的内容在于规定了在借款人取得贷款前,任何借款合同或协议中都应充分披露贷款数量、财务费用和年利率,该法案适用于包括抵押贷款的大多数的信贷类型。
  (二)事前批准
  2008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安全和公平执行按揭许可证法案》(Secure and Fair Enforcement for Mortgage Licensing Act,SAFE)。根据SAFE,任何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授予抵押贷款业务都需得到可以作为抵押贷款发起人的认证并登记。各州需要制定法律对抵押贷款发起人的认证建立符合国家一致要求的最低标准,并在国家抵押贷款认证与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认证信息的最低标准涵概了抵押贷款发起人的犯罪历史、信贷记录、认证前培训、测试情况,继续教育、资本净值和履约保证等内容。
  (三)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
  认知局限使消费者不能充分理解与金融产品有关的信息,这将导致无效的决策。2009年美国通过了《改革与保护法》,该法案的通过是1933年以来对金融市场的最大幅度改革,法案着重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根据法案,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成立了金融教育办公室(office of financial education),负责协调与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相关工作,提供各种工具帮助家庭制定对其有利的金融决策。英国“金融服务局”于2004年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金融危机后政府强化了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其后,2010年4月成立了“消费者金融教育局”负责全面开展英国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
  (四)助推
  为了克服职员在参与养老保险时的现时偏好使其能够对收入进行长期有效的规划,可以对养老保险计划的参与流程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美国于2006年通过了《养老金保护法案》(Pension Protection Act),这项法案被认为是自《退休职工收入保障法》(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and Security Act)以来最大规模的针对养老保险计划的规制改革。法案鼓励雇主对养老保险计划进行结构性设计使之包含自动登记默认选项,也包括随着收入提高存入账户的金额自动增加以及多元化资产分配的默认选项等助推方法。这种设计安排源于缴纳保险者并不像传统经济学预期的那样在决定是否参加养老保险计划时在默认选项为自动加入或者为自动退出之间会做出无偏的选择,而是更倾向于选择当默认选项为自动登记的行为模式,投资组合的分配与投资比例也受类似行为模式的影响。
  四、对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启示
  (一)深化对消费金融市场的经济理论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命题的提出以消费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产品交易为基础。作为消费行为主体的个人或家庭在选择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这意味着在对消费金融市场的研究过程中需要整合以消费者理性为基础的决策框架以及以消费者行为偏误和认知局限为基础的行为金融研究框架。中国金融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其金融消费者在决策过程中可能具有不同的行为模式,并不能完全套用现有的理论解决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实际问题。这意味着需要以中国金融市场为背景,借鉴发达金融市场已有的研究视角与方法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
  在对消费金融市场研究的过程中一个制约经验研究的问题是如何获得可靠的与消费金融市场有关的金融决策数据。即使对于美国或者英国等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市场数据的可得性也一直是困扰消费金融研究的难题。对于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与逐步完善阶段,其数据的采集与获得更面临着重重困难。虽然国内有关高校或机构对此已经做出一定的尝试与努力,但是在数据的准确性、可信性以及调查范围等方面尚需要提高与扩展。在这方面,可能需要国家加大对有关调研项目的资助与支持。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移植与借鉴
  随着消费金融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金融产品的增加也为消费金融市场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消费金融市场立法方面:首先,要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考察我国金融行业立法,可以发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在《银行法》、《证券法》等立法中已经体现了对投资人、存款人等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倾向,但是,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规则在具体应用中较少。我国尚缺少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虽然已有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其法律层次较低。其次,要建立健全金融纠纷的处理机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多层次的纠纷处理机制,如内部投诉机制、调解、仲裁机制、法院诉讼等。
  (三)金融消费者教育
  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前提是金融消费者能够较为全面准确地理解与金融产品相关的信息。研究表明具有认知偏误和认知局限的金融消费者不能够充分认知金融产品信息,也不能完全克服在决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有限理性,这意味着在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一是要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功能等一般金融知识的认知水平;二是对不同金融产品的潜在消费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以及伴随的金融消费需求的增加,应该向那些对某一类金融产品具有购买力的个人(家庭)提供较为全面的金融消费知识教育——如对于住房抵押贷款的选择,对于不同理财产品的选择等方面的金融知识;三是金融消费者教育要建立在对金融消费者认知能力的评估之上,即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消费者在某一方面的认知局限或认知偏误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知识普及与传授,,通过实地或实验研究确定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信息的认知是否受披露形式、披露的表达方式、披露的显著性等方面的影响。
  (四)规制机构的权力安排与结构设计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施需要以合理的机构安排与制度设计为依托。纵观美国和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都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合法地位并赋予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则制定与行动实施上的法定权力。其在监管机构的设计上经历了由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的过程。在《改革与保护法》通过以前,美国的银行、贷款机构受制于不同的监管机构。法案通过后确立了以“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为主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组织框架(汽车贷款、证券投资、养老保险等业务并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有独立的人事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监督、检查和执行权等权力。英国自《金融服务法》通过后多次对金融监管部门整合,将由“金融行为局”负责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关的各项工作。
  中国目前以现有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为构架,在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下分别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局,保险消费者保护局、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如何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协调管理或者根据监管体制的可能调整进行整合将是未来面临的挑战,而迎接挑战的方式应是以经济理论为基础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与金融消费者福利的增加,并以法律形式确立规制方式并保证有效地实施。
  (责任编辑:晓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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