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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生态补偿主体界定及其博弈分析

发布时间:2017-06-18 13:12

  本文关键词:水源地生态补偿主体界定及其博弈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近年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限制水源地产业发展,不仅使水源地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规划受到严重影响,而且还使水源地的经济发展承受了巨大机会成本。作为流域的最上游水源地具有特殊生态地位,只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水源地生态保护的直接投入以及机会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才能有效激励水源地的生态保护行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就是通过水源地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来调动水源地生态建设与保护者的积极性。构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首先要厘清谁补偿谁,补偿主体的界定是后续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深入研究的重要支撑,是整个水源地生态补偿问题研究的基础。本文以破坏者付费原则、使用者付费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保护者(减少破坏者)得到补偿原则为理论依据,根据利益相关者在特定生态保护(破坏)事件中的责任和地位来界定补偿者和被补偿者。 根据补偿者对水资源利用形式的不同而承担的不同责任将其界定为生产用水户、经营用水户、生态用水户。根据不同产业可进一步细分为第一产业生产用水户、第二产业生产用水户和第三产业生产用水户。按照对水源地生态系统的影响方式的不同将被补偿分为生态建设者和减少生态破坏者两大类。按照生态建设者法律身份的不同,将生态建设者进一步细分为个体生态建设者和团体组织生态建设者两类。根据产业不同将减少生态破坏者进一步细分为第一产业减少生态破坏者、第二产业减少生态破坏者、第三产业减少生态破坏者。 当建立起生态补偿机制时,水源地上游被补偿者之间的内部博弈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建立一个无政府干预下补偿者与被补偿者的博弈模型,其博弈结果是“不补偿,不保护”成为其最优选择;其次建立了一个上级政府干预下,补偿者、被补偿者充分参与的博弈模型,上级政府通过奖惩系数的调节来促进补偿合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政府严厉处罚下,,在社会有力监督下,能有效促进补偿合作的进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水源地 生态补偿 补偿主体 博弈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X196
【目录】:
  • 中文摘要6-7
  • ABSTRACT7-9
  • 1 绪论9-20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9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9-16
  • 1.3 研究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16-20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20-25
  • 2.1 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概念界定20
  • 2.2 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内涵20-21
  • 2.3 理论基础21-25
  • 3 水源地生态补偿主体的界定25-33
  • 3.1 水源地生态补偿主体界定的原则25-27
  • 3.2 补偿者的界定27-30
  • 3.3 被补偿者的界定30-32
  • 3.4 本章小结32-33
  • 4 水源地生态补偿参与主体博弈行为分析33-42
  • 4.1 博弈论的相关概念33
  • 4.2 博弈行为的参与主体33-34
  • 4.3 生态补偿博弈模型34-41
  • 4.4 本章小结41-42
  • 5 水源地被补偿者之间的内部博弈分析42-50
  • 5.1 博弈的相关主体42-43
  • 5.2 上级政府与水源地政府的监管博弈模型43-45
  • 5.3 农户与水源地政府的动态博弈模型45-47
  • 5.4 存在社会监督情况下的监督博弈分析47-49
  • 5.5 本章小结49-50
  • 6 水源地生态补偿合作建议50-55
  • 6.1 水源地与下游生态补偿合作建议50-54
  • 6.2 水源地被补偿者之间生态保护合作的建议54-55
  • 7 主要结论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5-58
  • 7.1 主要结论55-57
  • 7.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7-58
  • 参考文献58-63
  • 致谢63-64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6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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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琳s

本文编号:45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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