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2-09 14:55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私家车在网约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保险人均以非营运车辆改营运车辆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抗辩免责的理由,但法院在判决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却截然相反。从我国立法情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条款,并未明确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2018年9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要考虑的因素,但并非是认定标准,仅仅为实践中提供了参考方向,同时该条款的设置是否合理,如何解读该条款,以及该条款是否能够很好的解决现实中网约车保险索赔和案件判决中产生的上述问题,实践中又该如何在网约车保险中使用《保险法》第52条保障和协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益,都是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网约车运营中的复杂情况,对于不同情况下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应当有所区分,文章对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并在《保险法》第52条和《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基础上,对网约车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403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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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文】:
图1研究路线图
论网约车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7图1研究路线图二、研究方法第一,文献检索法。文献检索方法基于研究目标和特定主题。调查文献以获取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以及对如何理解所调查问题的理解。本文查阅了大量文献并分析了数据。获得有关此主题当前研究状况的完整概述,在此基础上找寻新的突破口并形成独....
本文编号:403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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