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农村法治问题与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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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农村法治问题与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发布日期: 2014-08-11 发布:
2013年第2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农村的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城乡二元体制具有一定的差异,加上农村法治的推行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现阶段下必须完善农村的法治。本文主要探讨农村法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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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法治 农业经济 发展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我国的农村法治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城乡二元体制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农村的法治理念来停留在初级阶段,我国农村的全面法治化以及经济的发展还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阶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村耕地面积较大,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显著,但是农村人口基数依然庞大,如果不能实现农村的发展、解决农村现阶段法治不健全的问题,那么我国国家也难以全面的进入法治社会,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的发展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只有不断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完善农村的法治程度,才能全面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农村的法治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农村法治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法治核心内容就是农民的自知,农民的自治则体现了农民当家做主的要求,这也是农村民主建设的实际需求,全面实行农村法治可以提高农民的责任感以及民主意识,促进农村朝着民主法治的道路发展。为了促进农村法治的全方位发展,我国已经颁布了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加强对对广大农民的法治教育,农民也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其自身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完善,就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农村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基本的建设成果。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法律意识指的是农民对于法律知识、思想以及观念的认识,虽然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相比,还存在着一定测差距,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并未成正比。很多农民的权利义务致使模糊、法律观念淡薄,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不能利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少数农民以暴制暴,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损害了他人的权利。
2、司法救济意识欠缺
司法救济意识是保证法律能够实施的关键性因素,目前,在我国农村的发展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坑农骗农情况,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村司法救济意识欠缺的漏洞,非法抬高种子、农产品等生产资料的价格,乱占耕地、破坏农业资源,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由于农民救济意识欠缺,且农村的执法机制并不强,不能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了处理,这就导致农民的负担日益增加。
(二)完善农村法治的方式
1、完善农村法律自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推行的农村法律自制制度是农村法治的变革制度之一,但是由于农民自身科学文化以及法律知识有限,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自治还不够健全和规范,因此,在现阶段下必须全面推行农民的法律自治,全面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以人为本,将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都落实到实处,逐步健全农民的参政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行农村法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健全法治维权机制
在法治社会中,必须要加强法治维权机制,由于我国农村的法院一般设置在乡镇上,经费主要靠地方的财政来拨款,这种机制必然会干扰农村的司法独立,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途径来维护农村法律权威,提高农村的司法效率,保障农村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减少错案冤案的产生。此外,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对法律的实施实行全面的监督。
三、加强农村法治,保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现阶段要紧紧围绕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加大农村的法治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此,不仅要全面建立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应该考察好农村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农村的实际情况向结合,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目标统一的制度和规章,使农村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发展有完善的制度可以依托。
(二)结合农民的思想,全面推行农村法治教育,全面提高农村的法律意识。为此,农村基层管理组织要派出专人,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将法治与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进行统一结合,用通俗的方式传达给每一位农民,同时,了解农村的心声,明确农民需要什么类型的法律知识,根据农民的组要宣传相应的法律知识,此外,在农村普法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落后偏远以及经济贫困地区的法治教育和宣传,增加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让每一位农民在遇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后都能够合理的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三)完善法律服务范围,不断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全面保障广大农民的权益。为此,农村的基层管理组织可以建立相应的法律服务机制,选取专人担任服务领域的服务人员,不断发展农村的法律服务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法律服务的范围,同时,将这项服务与农村基层的司法单位进行有机的结合,充分的将法律基层服务与法律支援服务等内容结合起来,,让每一位遇到困难的农民都有专业的机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四、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任重道远的长期性任务,需要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必须要全面促进农村的法制化,目前,农村法治化的进程中还存在着些许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探寻有效的手段来完善农村的法治工作,做好农村法治的建设工作,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佳穗.农村法治问题与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J].农村经济,2011(6)
[2]刘潇潇.农村法治:问题与对策[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4)
[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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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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