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22 09:36
【摘要】:从古代开始,土地问题总是关系国家兴亡的重要课题。因为土地一直都是农民生产生活的最基本资源,土地对于农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样,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党和政府也对土地问题非常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土地方面的改革。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使土地在仍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让农民有了更多的自由度。这种变革增加了农民耕作的热情,使得农业生产得以迅速复苏,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整体经济蓬勃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使得家庭承包责任制的问题也渐渐凸显,突出表现为它与生产力的发展适应性逐渐降低了,进而削弱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有的红利。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制度的变迁成为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为了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党和政府相继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物权法》等一系列文件和法律,逐步确立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规定了土地流转的方式等问题。尤其是《物权法》的公布,给予了农民长期使用土地,以及土地所有权和利益的保证。这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为农地流转提供了可能。截至目前,我们国家的土地流转的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是,农村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问题逐渐在曝光,需要我们更深刻地对土地流转问题进行研究,只有全面且详尽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才能针对问题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为更高效的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和促进我国农业向大机械化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从而对其中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制度规定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并进一步归纳出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现状及问题。随后,本文重点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最后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期望为我国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理论上的支持,并且可以在土地流转实践进程中有一定帮助。
【图文】:
制化与规范化。为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土地流转的需求,,我国政府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对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种补充,在法律上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一定的据与保障。这些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地流转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土地流转整体比重仍旧较低。就全国范围来,农村土地耕地承包流转面积占全国总耕地面积比重仍然较低。根据农业部管司 2012 年统计数据所示,截止到该年年底,我国家庭承包耕地全国流转总积约为 2.78 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 21.2%。从下图可知,我国耕流转面积逐年上升,但总体规模仍较低。
图 3.2 2012 年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承包面积比重前十省份统计图来源:农业部经管司 2012 年统计数据。上述流转规模较低,区域流转规模不平衡的一个较重要原因即是我国农民小农思想束缚,对土地有较强的依赖性。我国农民主要依靠经营土地获得收。下表为我国农民家庭收入构成比例,如下表所示,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家庭入中,2003 年至 2012 年我国农村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平均值约为 55.5%,直为农村家庭收入中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资性收入占比为第二位,平均比重 35.0%,这一指标代表大量农村人员进城务工,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但由土地经营收入仍为主要来源,也可从中得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有进城务的倾向,但受到土地的束缚,使得这些农户一方面放不下自己的土地而在农时进行耕种,另一方面又在农闲时进城务工。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使农村劳动力无法真正向城市转移,也阻碍了土地流转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在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F321.1
本文编号:2551586
【图文】:
制化与规范化。为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土地流转的需求,,我国政府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对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种补充,在法律上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一定的据与保障。这些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地流转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土地流转整体比重仍旧较低。就全国范围来,农村土地耕地承包流转面积占全国总耕地面积比重仍然较低。根据农业部管司 2012 年统计数据所示,截止到该年年底,我国家庭承包耕地全国流转总积约为 2.78 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 21.2%。从下图可知,我国耕流转面积逐年上升,但总体规模仍较低。
图 3.2 2012 年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承包面积比重前十省份统计图来源:农业部经管司 2012 年统计数据。上述流转规模较低,区域流转规模不平衡的一个较重要原因即是我国农民小农思想束缚,对土地有较强的依赖性。我国农民主要依靠经营土地获得收。下表为我国农民家庭收入构成比例,如下表所示,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家庭入中,2003 年至 2012 年我国农村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平均值约为 55.5%,直为农村家庭收入中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资性收入占比为第二位,平均比重 35.0%,这一指标代表大量农村人员进城务工,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但由土地经营收入仍为主要来源,也可从中得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有进城务的倾向,但受到土地的束缚,使得这些农户一方面放不下自己的土地而在农时进行耕种,另一方面又在农闲时进城务工。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使农村劳动力无法真正向城市转移,也阻碍了土地流转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在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F32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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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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