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3 11:54
【摘要】:目前我国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解决好农民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民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也是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由此可见,农民增收问题是党和政府进行“三农”工作的重点。但从目前我国农民收入来源结构看,各类收入存在明显的差异和矛盾。在工资性、转移性等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为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要重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挖掘其巨大的潜力。自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以来,农村土地不断被征收,农民因此能获取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也属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是,据调查和研究,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进而造成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损失。因此,本文在农村征地的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地租理论和分配理论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调查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深入研究和分析其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以及在这一背景下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本文首先从农民财产性收入以及农村征地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入手,建立初步的研究基础,再结合我国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指出农村征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行农村征地制度两方面。即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集体产权上存在问题,且我国现行农村征地制度在征地前提、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以及土地利益分配上存在缺陷,这些制度和程序上的缺失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由此,本文提出在征地过程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径和对策,具体包括:第一,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保证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第二,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收入;第三,创新土地收益合理分配的途径,确保农民享有土地增值收益;第四,健全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为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机制保障;第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制度,确切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希望相关对策的实施能对农民增收有促进和推动作用,也能为相关理论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江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F323.8;F321.1
【图文】:
长远来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景并不乐观, 2013 年负增长的情况,或者是增速更为缓慢的现象。表 3-2 2013-2017 年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情况①年份 财产性收入(元) 财产性收入的年增长率(%)2013 194.70 -21.822014 222.10 14.072015 251.50 13.242016 272.10 8.192017 303.00 11.35
【学位授予单位】:江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F323.8;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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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来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景并不乐观, 2013 年负增长的情况,或者是增速更为缓慢的现象。表 3-2 2013-2017 年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情况①年份 财产性收入(元) 财产性收入的年增长率(%)2013 194.70 -21.822014 222.10 14.072015 251.50 13.242016 272.10 8.192017 303.0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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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s
本文编号:276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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