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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营规模农地的可能及其政策观照——基于南通市海安GF合作农场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1-03-05 17:40
  一家一户的农地碎片化经营因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而陷入劳动力不足、生产效益不高甚至土地撂荒等困境,亟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然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采用个体或私营方式从事农业生产,村集体经济未能由此获得发展,并且,这四类经营主体存在一定局限性,不能完全满足农户流转农地要求。鉴于此,一些地方的村集体在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创办合作农场,采用村集体统一经营方式发展农业生产。从海安市GF合作农场实践看,合作农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兼顾了村民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增强了村集体经济实力,而且合作农场在"大集体—小承包"体制下拥有更加灵活的经营权,因此,国家和政府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有必要向合作农场倾斜,使其成为未来农地规模经营的中坚主体。 

【文章来源】: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二、农地规模经营与合作农场“闪亮登场”
三、合作农场:让村集体“统营”规模农地成为可能
    1. 从性质上看,合作农场产权归属村集体。
    2. 从管理上看,合作农场依托村两委干部运行。
    3. 从运行上看,合作农场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
    4. 从产业上看,合作农场主要从事粮食生产。
    5. 从机制上看,合作农场几乎没有大的经营风险。
四、合作农场地位: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较
五、政策思考:合作农场不是社队集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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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民理性的扩张:“中国奇迹”的创造主体分析——对既有理论的挑战及新的分析进路的提出[J]. 徐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10(01)



本文编号:306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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