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商人:农地三权分置的新实践
发布时间:2024-06-04 00:53
我国农地制度改革以权利为中心而建构起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样态。从商法角度看,农地三权分置旨在推动集体、农户与经营者三类主体之间构建商事准备法律关系。这种商事准备一旦完成,便进入到商事交易阶段。在商事交易中,合作社商人应该遵循农地、商事与同构等三个原则,并据此形成管道、契约和组织参与等三种参与方式,以有效实践农地三权分置。从纵向看,集体化以来,我国农村遭遇了从传统到现代的激烈变革,合作社也随之经历了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嬗变过程。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农地权变迁与合作社的商人化
(一)借由合作社实践农地集体制
(二)借由公私合作践行承包制
(三)经由合作社商人践行农地经营制
三、合作社的商法规制与农地三权分置
(一)合作社的商法规制
(二)合作社商法规制对农地三权分置的规范意义
四、农地三权分置的合作社商人实践
五、余论
本文编号:3988632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农地权变迁与合作社的商人化
(一)借由合作社实践农地集体制
(二)借由公私合作践行承包制
(三)经由合作社商人践行农地经营制
三、合作社的商法规制与农地三权分置
(一)合作社的商法规制
(二)合作社商法规制对农地三权分置的规范意义
四、农地三权分置的合作社商人实践
五、余论
本文编号:398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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