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01 02:03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13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二)历史研究方法
(三)比较研究方法
(四)案例分析方法
(五)逻辑推理方法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三)大珠三角
(四)泛珠三角区域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六)粤港澳大湾区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一)硬法路径
(二)软法路径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一)广东省政策群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一、区域行政协议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二、区域司法协议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三、区域民事协议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一)选题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一、名称上的差别
(一)判例概念群
(二)先例概念群
(三)案例概念群
(四)司法解释群
二、效力上的差别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三)报请程序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二、香港立法状况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三、澳门立法状况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一、宪法
二、授权立法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一、国家统一立法
二、区域合作立法
三、区域认可立法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五、区域单边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带一路”的理论本质是经济一体化[J]. 谢来辉.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2]空间关系:区域法治发展的方式变项[J]. 公丕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3]全面管治权理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基石[J]. 王禹.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21)
[4]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及其构建[J]. 柯静嘉.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18(05)
[5]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理论依据、现存问题及国际经验启示[J]. 张胜磊.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 2018(05)
[6]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发展、制度壁垒与人文价值链认同机制的构建[J]. 刘智标,何志均. 当代经济. 2018(17)
[7]中国法治40年:历程、轨迹和经验[J]. 张文显.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5)
[8]从域外经验看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统合问题[J]. 王万里. 港澳研究. 2018(03)
[9]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区域一体化转型[J]. 张紧跟. 学术研究. 2018(07)
[10]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理论建构[J]. 朱最新.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4)
博士论文
[1]东京和纽约都市圈经济发展的比较研究[D]. 张晓兰.吉林大学 2013
[2]普通法系的判例制度——一个源与流的解读[D]. 孟凡哲.吉林大学 2004
硕士论文
[1]美国区域规划协会研究[D]. 张威.华东师范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056797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13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二)历史研究方法
(三)比较研究方法
(四)案例分析方法
(五)逻辑推理方法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三)大珠三角
(四)泛珠三角区域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六)粤港澳大湾区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一)硬法路径
(二)软法路径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一)广东省政策群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一、区域行政协议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二、区域司法协议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三、区域民事协议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一)选题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一、名称上的差别
(一)判例概念群
(二)先例概念群
(三)案例概念群
(四)司法解释群
二、效力上的差别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三)报请程序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二、香港立法状况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三、澳门立法状况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一、宪法
二、授权立法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一、国家统一立法
二、区域合作立法
三、区域认可立法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五、区域单边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带一路”的理论本质是经济一体化[J]. 谢来辉.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2]空间关系:区域法治发展的方式变项[J]. 公丕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3]全面管治权理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基石[J]. 王禹.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21)
[4]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及其构建[J]. 柯静嘉.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18(05)
[5]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理论依据、现存问题及国际经验启示[J]. 张胜磊.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 2018(05)
[6]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发展、制度壁垒与人文价值链认同机制的构建[J]. 刘智标,何志均. 当代经济. 2018(17)
[7]中国法治40年:历程、轨迹和经验[J]. 张文显.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5)
[8]从域外经验看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统合问题[J]. 王万里. 港澳研究. 2018(03)
[9]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区域一体化转型[J]. 张紧跟. 学术研究. 2018(07)
[10]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理论建构[J]. 朱最新.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4)
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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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
[1]美国区域规划协会研究[D]. 张威.华东师范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05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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