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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1 01:45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是当前发展的大趋势下,区域协调立法已经是对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立法学研究的一个新方向。虽然目前有较成熟的经济区域如长三角区域、泛珠三角区域等都在立法方面展开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协同立法方面的合作探索,但是协同立法方面仍然严重滞后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区域内政治的不对等、经济地位的不均衡,新法和现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利益冲突等。构建长效的协同立法机制,解决政府间的区域协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方能实现区域之间的经济和法制协同发展。 

【文章来源】:时代金融. 2020,(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区域协调立法面临的难题
    (一)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与复杂化
    (二)区域协同发展共同体中成员之间的法律冲突广泛存在
    (三)地区之间利益多元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四)缺乏区域立法经验
    (五)法律支撑不足
二、区域协同立法实现路径
    (一)完善顶层协同立法机制
        1. 制定并完善顶层立法。
        2. 建立顶层协同立法机构,制定机构运作规则。
    (二)确立协同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协同立法前做好各自法律立改废释工作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立法特色论[J]. 王斐弘.  人大研究. 2005(05)

博士论文
[1]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D]. 陈光.山东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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